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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医保药品须占药品总数六成以上 本报讯(记者葛云峰焦晓宁)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陕西省专门出台了《陕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 该《办法》规定,要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营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在经营中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所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必须占其经营药品品种总数的60%以上,并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 定点零售药店还要加强对外配处方的管理。外配处方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对外配处方要保存两年以备核查。对持外配处方购药的,严格按处方的用药量进行销售。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乌海“询价采购”确定医保定点药店 本报讯(记者郝晨阳蓝峰)为了杜绝部分医保药店持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购药、药价虚高等现象,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规定,要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首先要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药价审查关。 据了解,乌海市从2006年起,对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确定其经营资格。“询价采购”就是由提出申请医保定点药店的商家,对治疗感冒、心脑血管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100种常用药进行报价,评审会当场计算出各家申请药店100种药品的平均价格,按照申请药店的数量,以20%的比例从中选取所售药品平均价格较低者为定点零售药店。 被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在店内醒目处悬挂价格牌,且所售常用药必须常备。在向参保人员出售某类药品时,最高售价不能超过在评审会上所报价格。此外,对已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如果参保职工发现其存在“持卡购药价格高于现购药”现象,一经举报查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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