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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作B超实行月报告 【 2004-09-14 发布 】 临床报道
利用B超作胎儿性别鉴定和染色体检查,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原因,江西省卫生厅日前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原有B超登记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孕妇B超检查实行月报告。B超室每月要将孕妇B超检查情况分别向院长、分管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二是实行院领导定期检查制度。院长每月要了解孕妇B超和染色体检查有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是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要逐级审批。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除查验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外,还必须经科主任、院长逐级审批后方可进行。四是对B超和染色体检查工作人员以及妇产科医务人员进行专项考核,将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医德医风考核内容,每年考核的材料进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作为晋级和晋职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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