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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举报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有奖 【 2005-09-08 发布 】 美迪医讯
《办法》规定,药品举报经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认定的违法金额(含货值、违法所得)及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奖励举报人:(1)举报药品违法行为,但不十分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按违法金额的4%予以奖励;(2)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药品违法行为,对案件查处有突出贡献的,按违法金额的6%予以奖励;(3)举报制售、运输、贮藏劣药或出租、转让药品生产及经营等许可证明,能明确违法人员和地点,与调查核实结果相符的,按违法金额的8%予以奖励;(4)举报制售、运输、贮藏假药或无证经营药品,能明确违法人员和地点,与调查核实结果相符的,按违法金额的10%予以奖励。 《办法》还规定,同一个案件的同一举报人,满足上述条件两项以上的,采用就高奖励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多项违法行为,应分别计算其违法金额,按相应的比例给予奖励;违法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可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酌情给予特殊奖励。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奖金由第一署名举报人领取后分发。 以下情况不予物质奖励:(1)在查处被举报件的过程中,查出其他牵连的案件;(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而举报的;(3)举报人无确切的联系方式;(4)不能确定举报人身份的;(5)超出规定奖励时限的;(6)举报人有药品违法行为,需要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7)举报人主动提出不接受奖励的;(8)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 伊犁州药监局及其各分局均设立了举报电话,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在各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张贴药品举报提示牌,标明药品质量、价格及广告监督的主管部门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依法维权;同时,在全系统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认真落实《药械稽查保密制度》,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本文关键字: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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