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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出台

【 2005-10-11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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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对我国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作出规范。据
悉,该《暂行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规定》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要求: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资格证书;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负责审核参与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从业资格及其交易药品合法性。

规定要求,企业不得利用自身网站提供非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的药品交易服务;必须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互联网药品交易包括不仅指药品的交易,还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网上交易。
本文关键字: 药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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