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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护士权益应受重视

【 2005-10-15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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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医院的合同制护士甚至占到护士总人数的80%

在很多医院,合同制护士已经成为护理队伍的主力。虽然,合同制护士的管理方式灵活、劳动成本低廉等特点深受医院喜爱,但是,很多医院却又往往因为疏于对她们的管理,忽视对其劳动权益的保障,使得发生在医院里的劳资纠纷等问题逐渐增多。如果处理不好合同制护士的管理问题,势必会影响到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甚至会影响到医院的整体业务发展。

合同制护士“低人一等”

合同制护士是相对于正式护士而言的,是医院为解决护理人员不足,从社会聘用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护士。

近年来,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的人数急剧增加,大量的护理人员涌向市场,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而这些人员为尽早实现就业,在未了解用人单位给她们提供具体待遇的情况下,便草草进入试用期;更有甚者,为了能够早日在临床学习与锻炼,不得不答应用人单位将自己作为实习学生对待的要求,没有任何劳动报酬。即使在进入医院后,很多单位也将她们视为“二等公民”,特别是在聘用程序、培训使用、应享受的待遇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形式的不平等现象。

通过对合同制护士的待遇问题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我们发现,很多医院都存在不规范用人现象,具体包括:
●招聘护理人员时,许诺对其进行合同化管理,但在人员录取后,迟迟不与护士签订劳动合同,或寻找种种借口推迟签订合同的期限。
●规定不合理的试用期,有的医院规定半年或一年的试用期,但是合同期限仅一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随意辞退的现象层生,很多医院在试用期将至时,利用各种借口将护士辞退,从而避免签订合同后所需付出的高人力资源成本(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
●待遇方面,缴纳最低的社会保险,很多医院就算与护士签订合同,给她们缴纳的社会保险总是按照当地最低的投保基数来投保,不管她们的工资有何差别,投保基数总是一样的。而且,合同制护士大部分都没有公积金,她们的工资与事业单位的在编护士工资差别较大,增幅偏小,往往工作3年的合同制护士工资与应届毕业生相差无几;奖金分配方面,合同制护士的奖金额只能占到正式在编护士的1/4~1/2。
●休假方面,许多医院的合同制护士不享受职业假,甚至医院在护士享受产假期间,不发给她们产假工资。 

其实以上的种种问题,都基于一个原因——身份问题。由于合同制护士不具备与正式护士同样的事业或企业单位编制,各种待遇就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或“红头文件”撑腰;而且由于身份不同,合同制护士在工作中也容易产生低人一等的自卑心理,直接影响到工作的积极性。

陕西省组织过一次有关合同制护士问题的调查,共收集了35家医院的资料,调查发现:合同护士工资总体偏低,试用期平均工资仅为218.29元,略高于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200元;聘用后的平均工资为318.71元,达不到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20元。只有56.22%的合同护士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护士的工资增长没有统一标准,在35家医院中,1/3的医院没有给合同制护士长过工资。此外,在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只有28.57%的医院给合同护士办理了社会保险;虽然大多数医院的合同制护士享受产假,但只有近一半的医院发给她们产假工资。

忽视合同制护士的代价

由于合同制护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造成她们的流动性非常大,基本上在一家医院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又流向另一家医院。据统计,半数以上的合同制护士在同一医疗机构工作不会超过3年。

对于医院来说,护士的流动性过大,表面上看用人单位可以节省人力成本,但是实际上,在重新招聘、培训方面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刚刚培训上岗的护士技术不如老护士熟练,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大的临床风险。某家三甲医院,由于正式护士与合同制护士的工资待遇相差太大,每年有十几名合同制护士辞职,而新聘的护士又要经过1年到2年的时间来重新培养;另一专科股份制医院由于没有和合同制护士签合同,发放的是最低标准工资,没有投保、没有奖金,导致该院心内科的合同制护士在值夜班时集体罢工,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病人非常不满,并投诉到了媒体,给医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少数被辞退的护士,不甘于无辜地被侵害自己的应有权益,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用人单位或赔偿个人损失或接受行政处罚,真是赔了“钱”、折了“兵”、又丢了“面子”。

规范合同制护士管理

在合同制护士的聘用过程中,医院必须注意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即长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举证的问题,法律是强制规定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其次,医疗机构没有为合同制护士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也违反《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制度以国家立法建立,以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是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愿意为条件,而是要依法强制参加。

综上所述,医院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对合同制护士的管理:
1.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履行手续,自接收之日起,便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她们解除后顾之忧。
2.制定严格的聘任标准。所聘任的合同制护士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证书或者在一年内取得执业资格,取得护士注册合格证,否则予以辞退。
3.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在招聘、管理、考核与奖罚等方面作出详尽的规定,使合同制护士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工作出色的护士,在工资待遇、职称评定以及奖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但对那些工作懒散,出现差错、事故的合同制护士按规定予以辞退。
4.提高合同制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明确规定合同制护士应该享受的协议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护士补贴、其他福利补贴、考勤奖、交通补贴、卫生津贴等几部分。在奖金分配方面,注重工作考核,取消一年甚至两年的时间限制。
5.提高合同制护士的政治待遇。在入党和评先进等政治待遇方面,应该和正式人员一样。
6.休假方面,应推行合同制护士与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制度,如职业假、探亲假等。在休产假期间,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来发放一切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得随意停发、克扣。

目前,合同制护士队伍日益庞大,她们的自身素质和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到医疗工作的质量。即使从医院发展的角度出发,她们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提升,也应该受到医院的高度重视,维护好合同制护士的权益,也就意味着维护好医院的权益。

作者单位: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和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劳动者举证证明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请求减轻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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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共计 1 条      
  网友 美迪网友 于 2006-07-18 16:54:49 发表评论 IP:219.237.152.128 信箱
    我也是合同护士2000.7至2006.2在解放军307医院肿瘤二科工作,到现在一月和二月的工资医院还未发给我,我要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还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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