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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装广告未经批准不得用奥林匹克标志 【 2005-11-09 发布 】 美迪医讯
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经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并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时配有文字表述的,文字内容也须一并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近作出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根据这一办法,申请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的证明。 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印制于包装、标签左上角或者右上角,其位置和大小不得过于显著;不得采取粘贴、剪切方式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标签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也不得将奥林匹克标志印制在说明书中。 另外,印制有奥林匹克标志的药品应当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的期限内销售。 本文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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