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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家]医院应对医药合流说不

【 2006-02-08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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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内首例医院申请自办药品批发公司的举动在浙江省首先上演,此举引发了当地医药商业界的争议,反对者认为这会更进一步巩固医院目前的垄断地位,而辩护者则提出“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禁止医院不能自己办批发公司。”

如果我们单从《公司法》来看,确实没有限制性规定禁止医疗机构投资设立药品批发公司;但是查找有效的药品流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再分析一下这些身兼诊断治疗和销售药品双重角色的浙江医院,我们就发现个中情形值得玩味。在前者中有这样明确的两条规定:1.“从事药品经营,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翻开后者及相关实施细则中,我们可以看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却没有看到关于医院从事销售药品应具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更没有明确医疗机构零售药品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也就是说医院从事零售药品的行为于法无据!当然至此有人会辩解到只要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该就可以零售药品了,虽然这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却已是多年的行规了。

此种辩论只能算是聊备一格,如果充分考虑到当前医药结合的体制背景下,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医疗机构可以零售药品,那么从法律支持的角度而言,医药结合就缺乏其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从现实意义上来讲,恐怕这会背离政府关于医药分开的初衷,也不利于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具体说来这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实现医药分开不单纯是办公场地、办公人员和管理机制的分开。如果医院参股设立医药批发公司,这表面上看来好像实现了医药分开,但作为股东的医院在医药批发公司里将享有一定的权利,甚至有的医药批发公司完全会被医院控股或控制,医药公司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也就无法真正独立,表面上看医药批发公司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但是其日常行为却受医院约束,成为受他人控制的机器人。

其二,利益的驱动必然使医院和医院参股的医药公司紧密联系。作为商业公司必然会追求利润最大化,只有这样作为股东的医院才能获得分红。在现在的医药市场上医药批发公司的稳定客户中就有医院,那么一旦医院作为公司股东进行投资,那么医药批发公司当然就不会失去医院这个大客户,与此同时医院又会极力“帮助”自己设立的公司。笔者认为与其这样分开还不如不分开,因为这样分开后所产生的成本应该要大于不分开的成本,例如公司的人员支出、办公支出、采购支出等最终还是附加在药价上,从而最终转嫁给消费者,通过医药分开降低药价的目的即会彻底落空。

其三,市场经济应当是完全给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公平的竞争机会,医院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设立医药批发公司,不但无法实现医药分家,而且对于其他的医药公司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设想一下,假如医药分开了,患者要到哪里买药完全由消费者自己决定,但是在当下如果医院设立医药公司,它必然会推荐甚至指定患者到自己的公司去,此种情形下,其他经营药品的公司也就失去了竞争优势。

我们期待着国家通过制度规范市场的同时,也希望每位市场参与者也能自我约束,只有这样市场才会健康发展。

作者为北京英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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