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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加强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监管

【 2006-02-22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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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1日从此间获悉,为了确保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的安全、有效,保障我国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公告,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公告要求,禁止境外捐赠人在向国内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中夹带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同时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其中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根据公告,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该证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国家质检总局在检验前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须在捐赠协议签订检验前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对备案材料进行预审审查核准。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国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国家质检总局作特殊处理。

海关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上述物品为捐赠物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其中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还应验核进口许可证件。

根据公告,接受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的单位或其代理必须向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单位(或个人)方可使用。

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接受进口捐赠的民间组织加强监督管理。对接受进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捐赠的相关民间组织,尤其是涉及恶意向中国转移医疗垃圾的,应根据民间机构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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