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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颁布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公告 【 2006-04-11 发布 】 美迪医讯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六大措施,包括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医疗器械市场价格信息;对部分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综合差价率进行适当控制;降低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实际加价率;对医疗器械出厂价格或口岸价格进行必要的控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中对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价格的规定拟定为:从出厂到最终销售给患者的总加价率不得超过40%。植(介)入型医疗器械,单位含税出厂(口岸)价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其出厂到最终销售给患者的总加价率不得超过25%;单位含税出厂(口岸)价格5000元以上的,从出厂(口岸)到最终销售给患者的总加价率不得超过20%。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单位实际进价在500元以下的,医院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0%;单位实际进价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5%;单位实际进价在50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250元。 另外,有关部门还将加强对医疗器械实际出厂或口岸价格的跟踪调查,如果纳入价格监测范围的有关医疗器械在一年内实际出厂或口岸价格累计上涨超过20%,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将对其采取最高限价措施。 本文关键字: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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