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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上海将对医疗机构实施“年检”

【 2006-06-26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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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对原来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标准又进行了重新的“洗牌”,以后将依据新的校验标准对全市2400多所医疗机构进行“年检”

文/代瑾

      继规定医疗机构“七不准”、制定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办法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又推出了《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此项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的新举措是对全市2400多所医疗机构依法行医情况、医疗质量、服务水平、医疗收费、医德医风等情况进行全面、严格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将监管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以形成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年检”新标准
      业内人士把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戏称为“年检”,因为校检是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是否还具备资格进行的审查,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可继续从事医疗活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资格。
      上海市卫生局为了持续对医疗机构的行医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原来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标准又进行了重新的“洗牌”,以后将依据新的校验标准对全市2400多所医疗机构进行“年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资质证明,但是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由于种种原因其硬件及软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部分医疗机构不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就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向发证机关提出校验申请,以审查该医疗机构是否还具备执业资格。
       “由于国家现有的《条例》、《规章》对校验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校验中缺乏明确、具体的校验标准和程序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医疗机构的依法监管。”上海市卫生局负责人谈起推出《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初衷时,说道,“因此,我市卫生局在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索以校验管理为切入口加强行业监管的新机制,在总结近年来校验工作实际操作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医疗机构现状,制定了本法。该办法使校验管理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从而提高校验质量,使医疗机构依法行医,市民有法可循,卫生行政部门有法可依,更好的维护本市医疗秩序。”

解读“年检”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制定的《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从而使对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更具操作性。诸如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未按许可核准的情况开展,人员的配备亦不符合科室设置标准,通过校验可要求其减少科目,科目明显开展不足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可注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如有聘用不具备资质的医师等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多次处罚仍不改正,可通过校验来注销其执业许可证;涉及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刊登违规广告、乱收费等屡禁不止的现象, 都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不良记录来决定校验结果。
      据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每三年校验一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暂行办法》,上海市卫生局将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办法,为校验工作提供客观的依据。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会将校验结果定期予以公示,市民可在上海卫生监督网或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公示栏上了解全市对卫生医疗机构的检验情况。

“年检”凸显的五大特点
      一是加大校验的制约力度。新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规违法执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抗拒或者阻碍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同时在暂缓校验期满整改无效,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相应的诊疗科目标准,评审不合格的,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校验工作的责任部门。新办法再次明确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原核准登记的机关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同时强化属地化管理原则,要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辖区内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档案,并实现与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三是完善了校验工作程序。新办法明确规定了校验申请与受理的程序、时限等内容,从而更具操作性。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在校验期内未按期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校验手续;在校验期届满后未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并停止相关诊疗活动;在限期内医疗机构仍不办理校验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是细化了校验的审核标准。新办法明确了受理校验后,将校检标准分为准予校验、暂缓校验和不能通过校验三种情况。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者有关诊疗科目标准;限期改正期间;停业期间,现场审核或评审不合格;在同一年度因同一案由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2次以上罚款处罚;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校验,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者相应的诊疗科目标准;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登记机关组织的再次现场审核或评审不合格;暂缓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
      五是将校验与日常监管相挂钩。新办法规定上海市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考核、指导等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强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是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校验可以对医疗机构起到自律作用,可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推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清理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净化医疗市场,保证为市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上海市卫生局宣传处王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说:“更重要的是,由于对医疗机构的‘年检’实行新规以后,在校验申请、受理等程序方面更具操作性,从而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的监管将会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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