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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收缴商业贿赂财物办法 【 2006-07-04 发布 】 美迪医讯
山东省卫生厅近日发布并试行《治理商业贿赂收缴财物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自2001年以来,山东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不正当交易活动中收受财物的收缴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收受财物的收缴管理。驻济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收缴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各市(含驻地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对收缴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省和市分别设立资金上缴专户。对收缴的物品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并填写《治理商业贿赂收缴物品登记表》,每月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10日内,各单位将收缴物品情况汇总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本文关键字:
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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