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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调控药品器械价络新规定惹争议

【 2006-07-14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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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迄今为止第一份针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规定。不可避免,它也引来了争议。

6日,湖南省物价局公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对列入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实行价格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不但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器械进行流通环节和批发环节的差价率限定,而且要求“同种药品(器械)在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

“这是符合八部委意见精神的,国家发改委也在研究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器械的干预办法,只不过我们先行推出来了。”日前,湖南省物价局消费品价格处处长刘辉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

行政干预市场

刘辉所指的八部委意见,是指于今年5月19日八部委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

依据于此,《通知》规定:“对列入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一律按实际购进价顺加加价率作价。即以单位药品(器械)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批发企业顺加不超过8%,零售企业顺加不超过15%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批发企业不得超过40元,零售企业不得超过75元。”

“这分明是政府强行干预市场流通,这是不合理的。”九州通医药集团董事局副秘书长牛正乾说。

牛正乾认为,市场流通秩序是由市场竞争自然调节的,不同药品品种加价率有所不同,如果统一,就抹杀了不同品种的利润空间。比如,一般普药由于代理的批发公司较多,竞争激烈,加价率普遍低于8%。但新药品种,投入了很大的研发成本和市场推广费用,如此限定就显得不合理。

刘辉则认为:“这是我们在几年的药品价格调研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我们了解了一些批发企业,他们认为目前的平均加价率在6%~7%,我们就放宽一点,提到8%,而零售企业,据我们的了解,目前加价率普遍都低于15%。”

对于《通知》中有关“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批发企业不得超过40元,零售企业不得超过75元”的规定,湖南长沙双鹤药业总经理刘洪华认为:“这忽略了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械在生产成本及出厂价格上的差异。尤其是大型医疗器械,实际单位购进价不超过500元的几乎没有。”

颇有意味的是,此次关于终端15%加价率的规定只针对“零售企业”,也即药店,而医院药房并未列入其中,众所周知,医院药房的加价率国家虽规定为15%,但实际上普遍高于这一数字。

虽然业界对湖南这一新规定的可执行性表示了怀疑,但这无疑是一个强烈的信号,政府将开始全面干预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器械。在八部委意见中,就提出了:“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同城一道批发环节

此次《通知》中关于“同种药品(器械)在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的规定也颇引人注目。

“这是为了整顿以往药品批发环节过多导致价格虚高而制定的。”刘辉说。

无疑,这样的限制是有利于大批发公司,也就是地区一级代理商的。但牛正乾认为,一些中小药店的配送货可能会发生困难,这些中小药店为图便利和成本低,向邻近的中小批发公司进货,而中小批发公司从一级批发公司进货。如果同城只限一道环节,那么这些中小药店就得向一级批发商进货,其配送成本也将提高。

此外,对于分布在市所辖县的二、三级批发商来说,其生存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而对这些地区的配送,也可能将增加大批发公司的成本压力。

对此,刘辉表示:“目前我们准备再出一个补充通知,允许有二道批发,但二道批发的加价率要进行控制,总体要在8%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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