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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实行药品和医疗价格监督新措施 【 2006-08-11 发布 】 美迪医讯
一、积极推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和网上竞价招标采购,鼓励大型制药(器械)企业直接参与竞标,切实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行为。 二、实行顺加作价。对列入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一律以单位药品(器械)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批发企业顺加不超过8%、零售企业顺加不超过15%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规定批发企业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0元,零售企业不得超过75元。同种药品(器械)在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三、试行价格备案制度。对集中招标和网上竞价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中标后的药品和器械的中标价、按本办法计算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发送采购单位执行。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招标代理机构报备的价格予以审核批复。对批、零企业自行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单位必须将进货发票和按本办法计算后的批、零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关键字:
医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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