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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 2008-03-05 发布 】 美迪医讯
从3月1日起,《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通过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出售处方药的行为,一经发现,使用单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单位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出售处方药的,由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此外,从本月起,使用单位以义诊、义卖、试用、零售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将其研制的医疗器械对外出售;使用单位未经批准在医疗广告中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宣传、对配制的制剂或者研制的医疗器械发布广告等行为,也将被处罚。 据悉,80%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终端发生在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使用机构,使用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很大影响。为此,安徽省在2007年底出台《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关键字: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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