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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期间医疗和保险政策出台 【 2008-06-02 发布 】 美迪医讯
根据济南市出台的《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救治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急救、抢救必需药品及诊疗项目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支付。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凡参加此次抗震救灾工作并有所伤亡的人员,要简化程序,及时认定为工伤。参保人员因灾受伤、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救治费用,要做好结算服务,及时拨付。 本文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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