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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做好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 【 2008-09-04 发布 】 美迪医讯
一、加强对剩余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督,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特别是对储存条件、包装状况和运输条件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环节的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品种要进行抽验,确保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二、调剂用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是未开封的整件包装,包装完整,有效期在2008年12月31日后,对质量不合格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一律不得纳入调剂范畴。 三、剩余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调出和调入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主动调查了解本地需调剂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信息,制定出相应的质量监管实施方案,并依据调剂药品、医疗器械储运管理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调剂、待检、销毁等处置意见,严把质量关。 四、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具体范围是:(1)捐赠渠道不详,无法核实药品生产厂家、检验标准和使用说明的;(2)因包装破损或遭雨淋、暴晒影响质量安全的;(3)未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注册,且无产品清单、生产国相关机构批准上市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报告及中文说明书的;(4)未在国内市场上市,且无任何使用记载的;(5)无中文使用说明的;(6)产品外观性状发现异常的;(7)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但储运条件曾失控的;(8)超过有效期的;(9)抽验不合格的。 本文关键字: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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