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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再“自由”

【 2008-09-17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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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和某零售药店使用或销售了同样的劣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监部门对当事人可以处以一到三倍的罚款。具体罚多少,由谁说了算?可不可以不罚款?日前,针对药品行政处罚中可能存在的“人情罚”、“讨价还价”等问题,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上“紧箍”,自由裁量将不再“自由”。

制度规定,在处理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实施自由裁量时,适用过罚相当、案卷排他原则,即对不同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同类或近似的违法行为,确定相对统一的处罚“基准”,防止“同案异罚”。该局结合近年来执法工作经验和实际,按照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轻重,将违法行为划分为显著轻微、轻微、一般、比较严重、严重等五类。对显著轻微等可以不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

目前,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单位都已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据悉,为保证这一制度顺利实施,从今年起,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把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况纳入执法责任制考评指标体系,自由裁量显属失当的,以执法过错论,按照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文关键字: 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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