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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医疗器械广告增加了禁用词

【 2009-05-19 发布 】 美迪医讯

5月20日起,消费者如果发现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对升学有益”、“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词语时,就可以认定是虚假宣传和违规广告。根据新标准,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而且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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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起,消费者如果发现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对升学有益”、“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词语时,就可以认定是虚假宣传和违规广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5月20日施行,标准规定了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出现的几种情况。

  《标准》规定,此类广告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表示功效的断言等,不得使用类似“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用语,也不得出现“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以及

  “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用语。

  明示或暗示产品能应付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等也属违规广告。不允许怂恿购买使用,“家庭必备”、“试用”等用语,也不得出现。

  《标准》还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注册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新标准同时要求,此类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根据新标准,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而且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电视台、电台在早上7点至晚上10点之间,不得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

  违反《标准》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本文关键字: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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