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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可代签字新规被指缺乏可操作性

【 2010-02-25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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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3月1日起,卫生部出台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这一条款的出台,让人联想起之前一起因男友拒绝签字而造成孕妇死亡的医疗事件。去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毫无疑问这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条款出台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但是,一些业内人士坦言,如果仅有此规定,没有配套规定的出台,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从医生角度来说,这一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医生在抢救时的临时机动权。如果医生代签了字,给了医生临场处置权的同时,也等于增加了医生的风险,由此带来医疗费用和医疗风险问题。在现实中,医生能否真正完全免责,尚有不少争议。在举证倒置的“铁律”面前,假如一个医生没获得患者的授权,断然做主,即便是完全符合患者利益,也有可能面临法庭败诉、高额赔偿的风险。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最好配套出台一套授权规范,明确规定具体什么情况医院负责人可以签字,签了后出事如何处理,让各医院领导有据可依,避免医生和病人、医院和病人家属之间产生矛盾。

    完善配套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防止另一种可能:新规在实际执行中被滥用,从而对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一般而言,“知情同意”制度使医患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对限制医生滥用职权非常重要。而新规的出台,会将“知情”和“同意”的平衡打破。如何防止患者可能莫名其妙地“被手术”呢?在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防止医生滥用强制治疗权也非常必要。有学者建议,患者“被手术”一定要有明确的限定,一是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二是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前提下,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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