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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

【 2004-06-25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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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266号),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计划,对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有关要求作如下通知:

调入的品种必须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且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各省(区、市)建议调入调出的品种数原则上都不超过50个。

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应本着“调入从严,调出慎重,调整必须有据”的原则,综合评价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价格及可获得性,遴选调入调出品种。调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临床必需:必须是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需要的品种;安全有效:必须是有明确的资料证明其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的品种;价格合理: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与同类药品单价及整个疗程费用相比,价格合理的品种;使用方便:具有合适的剂型和适宜的包装,便于使用、运输和储藏的品种;保证供应:必须是能够确保供应的品种;质量可控:必须是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调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发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需要重新评价药品风险/效益的品种;以滋补、保健为主要用途的品种;连续二年以上未生产的品种;其他不符合遴选原则的品种。

《通知》还对工作程序以及其它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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