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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公共场所销售药品行为

【 2004-06-30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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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加强对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监督管理,严禁无证销售药品行为。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人们经常会发现设点销售滋补药品、晕车药、感冒药、六神丸等外出和旅行常备药品。据调查,这些销售点绝大多数并不具备药品经营、储存和管理的基本条件,属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规定,在公共场所销售药品必须具备药品经营的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除经营药食同源以及当地习惯使用的滋补中药材以外,相关药品经营者应向当地市级药监部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药监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提出申请,无证销售药品或无药学技术人员销售处方药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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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 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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