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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专项检查公共场所销售药品行为 【 2004-07-05 发布 】 美迪医讯
吉林省药监局要求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力量对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和饭店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行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此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和饭店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销售药品,即凡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要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要配备由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在清查整顿过程中,对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以及其它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对上述公共场所内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要结合GSP认证进一步加强监管,并将对持证企业监督检查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切实抓好。 /**/本文关键字:
药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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