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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卫生厅全省集中收治传染病病人

【 2004-08-13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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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在江苏省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制度,除了规定的收治机构外,未经许可,其它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收治传染病病人。

据介绍,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是依法加强传染病管理,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预防院内感染和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医疗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江苏省要求,凡有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市级综合医院不再设传染科及相关科室(肝病科等);县级综合医院一般应设传染病分院,实行异地设置,统一管理;一级医疗机构一律不设传染病科。省卫生厅和教育厅联合评审通过,并报经教育部和卫生部批准同意的合格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已设传染(感染)科,且符合传染病病区设置要求的,可继续保留该科。对不符合传染(感染)科设置条件和要求的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已经设有的传染病科(病区),要在今年年底前调整、归并。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甲、乙类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病人由经批准设置的综合医院传染(感染)科、各市传染病医院和县(市)综合医院传染病分院负责收治。未经许可,其它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收治此类病人。各有关医疗机构都要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好腹泻病门诊、发热门诊等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专病门诊。

对诊断明确、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及时分诊、转诊或转运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不得滞留或截留病人。对未经设置审批而擅自开设传染病科(病区)或收治传染病人的医疗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据了解,目前江苏省13个市均有专门的传染病收治医院。江苏省此次要求,传染病收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8月30日前将传染病收治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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