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美迪医讯 > 卫生部是突发公卫事件信息发布责任人 |
卫生部是突发公卫事件信息发布责任人 【 2004-08-24 发布 】 美迪医讯
国务院日前公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齐小秋认为,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卫生部作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人,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一是本条例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是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卫生部应当掌握准确、全面的突发事件信息;三是一些法律规定了卫生部作为有关信息发布的责任人,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 齐小秋还表示,本次条例更加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别的部门无权发布这样的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信息,没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新闻机构都无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 本文关键字:
事件信息
《美迪医讯》欢迎您参与新闻投稿,业务咨询: 美迪医疗网业务咨询更多关于 事件信息 的新闻
《上海医疗器械批发》产品推荐
|
合作支持:中华医学会 |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家用护理器械商城 | 国药励展展览有限责任公 | 医学装备协会 |
刊登广告 | 友情链接 | 广告代理商加盟 | 关于美迪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
把美迪网放进收藏夹 把美迪医疗网介绍给我的朋友 给美迪医疗网留言
美迪医疗网广告业务联系:021-51601230 产品咨询业务联系:021-51601230 传真:021-5653230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沪)-经营性-2009-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90029 ![]() ![]() ![]() 公安备案号 31010602000199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沪静药监械经营许20210003号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沪静药监械经营备20220042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676284138X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书:(沪)-非经营性-2023-0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