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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入轨 【 2004-08-24 发布 】 美迪医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立法主旨是要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条例从法律的层面上为乡村医生队伍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空间。如何依法管理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怎样依法从业?不断学习条例,深入把握其精髓无疑是关键。 《条例》明确了乡村医生要适应乡村医生管理的变革,适应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我国乡村医生的发展经历了“赤脚医生”与乡村医生阶段。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赤脚医生”的服务能力非常有限,也缺乏针对行医职责的专门管理规范。进入乡村医生的发展阶段以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经历了初级阶段、过渡阶段,并为进入执业注册阶段做准备。其间,在先后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要按照《执业医师法》进行管理,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供了人力资源方面的立法保障。《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使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正式进入到了执业注册阶段。 针对乡村医生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条例》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 一、明确了乡村医生资格准入机制。《条例》规定,进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经济欠发达、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条例》公布前已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如果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条例》还规定,对具有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组织培训,进行考试。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二、规定乡村医生必须规范行医。 《条例》明确了乡村医生主要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遇到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患者,应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值得提醒的是,对“一般医疗服务”的范围,《条例》规定的是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那么,乡村卫生室是否可以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或常规病床?是否可以从事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还需按照各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三、明确了乡村医生应承担的社会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在职责上,乡村医生除承担“一般医疗服务”外,还要承担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等社会公共卫生的服务,这是完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所必须的。 《条例》规定,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在执业活动中,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规定乡村医生必须规范用药。《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用药。如果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乡村医生将承担法律责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五、《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都是基层卫生机构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最大限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资源所占比重和医疗服务能力,国家应该允许、鼓励、管理个体行医行为。笔者认为,个体行医可有效地吸纳社会资金,解决农村卫生投入不足的实际问题,同时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构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提升农村医疗服务的质量。但个体行医必须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即从业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五年方可独立行医,同时,个体行医机构应定性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本文关键字:
医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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