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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先要有资格

【 2004-08-24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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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要求,自2004年5月1日起,通过GSP认证且具有原料药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方能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现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库存销售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依据精神药品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药品监督部门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利眠宁、氯硝安定、安定、硝基安定、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氨酚待因、眠尔通等。

《通知》指出,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方可经营。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通知》明确,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生产和经营;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有关购销、使用情况记录等材料和单据(包括处方)留存两年备查,并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该类精神药品,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氯胺酮的销售应严格按有关该药品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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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 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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