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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疗事故鉴定有新办法

【 2004-08-25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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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医学会联合出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与受理等问题的若干意见》,实行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争议案件时,其技术鉴定事宜委托医学会受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核鉴定程序的新办法。

该《意见》从委托、受理、资料审核、组织鉴定、审核和其他相关问题等方面,规定了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和医学会双方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各自的任务和责任。今后,凡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技术鉴定由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医学会进行。为保证医学会技术鉴定有效性,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由法院审判单位收集,进行质证确认后,由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转交给医学会。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和医学会均不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未经审判庭质证确认的任何鉴定资料。

《意见》规定,对委托的技术鉴定,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必要时派员列席鉴定会。技术鉴定完成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技术鉴定书的内容不作审核,但要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查,若有违规,有权要求医学会重新鉴定。

《意见》还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惟一形式。如鉴定为“医疗事故”,则鉴定书需要陈明其责任程度,否则,不对责任作出表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不出具“医疗差错”等其他形式的鉴定书。

为使鉴定工作公正、公平,《意见》还要求医学会及时将鉴定中出现的特殊问题通报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有责任配合协助解决。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技术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向法院提出,由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和医学会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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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 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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