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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 2005-07-15 发布 】 美迪医讯
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文]的有关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今年是本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集中到期年,恰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启用新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为了规范这项工作,现就有关换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的企业; (二)2004年7月20日后按旧版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二、换证原则: 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常规化操作。 (一)对A级质量信用企业和2004年7月以后发证的企业,按要求递交资料,不作现场检查,直接换证; (二)对B级质量信用企业视情况实施核查,决定是否予以换证; (三)对C级质量信用企业加强现场检查,完成整改后予以换证; (四)对停产一年以上企业,先报恢复生产,现场检查后,再予换证; (五)对已公示失踪企业,不予换证。 三、申请换证应递交材料: 到期申请换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表格可在www.shfda.gov.cn网上“政务公开栏目”上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及变更申请中下载);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或者前次换发以来有下列情况变化的,应提供相关变化情况证明并说明事由; 1、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和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2、生产产品范围和产品品种; 3、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4、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5、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 (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四、关于同时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到期换证,并同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包括增加生产场地)、生产范围的,应按照许可事项变更的相关要求申请。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换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 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 七、受理地点: 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一楼大厅受理台 电话:021-63113236,021-53524866-1013、1011、5062 八、受理时间:周二、周四 全天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文关键字: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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