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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妖魔化的医患关系

【 2008-05-20 发布 】 临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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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Humphrey
 
医患关系数字调查
中国医师协会“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74.29%的医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认为当前执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分别达到47.35%和13.28%。近3年来,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42起,打伤医师5人;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达300万元,平均每起赔付额为10.81万元。
  2005年底,在“影响小康进程的十大焦点问题”调查中,医疗改革以71.08%投票率名列首位,有43.57%和27.61%的网民对目前的医患关系表示“很不满意”和“不太满意”,对医护人员服务态度进行评价时,选择“一般”的人数最多。调查表明,医生收红包、开大处方是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2004年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占GDP的5.5%,但政府支出所占比例为16%,老百姓的支出则占55%;我国目前一年医疗卫生费用总支出近7000亿人民币,其中60%以上由百姓自掏腰包;城镇44%的人没有任何制度性医疗保障,农村这个比例高达80%;中国内地有48.9%的群众有病不去医院就诊,有29.6%的病人应住院治疗而不住院。
 
几个医患关系的极端事例
希波克拉底誓言说: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无论进入谁家,只是为了治病,不为所欲为,不接受贿赂,不勾引异性。对看到或听到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决不泄露。
希波克拉底的誓言显然是一种理想状态。而事实上,目前的医患关系究竟是一怎样的现状呢?从哈尔滨天价医院、深圳天价医院到宿州市立医院9名患者眼球被摘,再到患者家属称博爱医院成了“夺命医院”,又到最近发生诸多医疗“回扣”和沈阳一医院盗取患者骨髓案,有关医疗新闻负面报道,一个连着一个,舆论一边倒地倾向患者,仿佛医生已不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而成了丧心病狂的吃人魔王。
一位医生感慨:某患者看病时,居然带着录音笔、摄像机,将医生的一言一行都记录下来,以便随时“对簿公堂”。这说明,有的患者把医生当成了潜在的起诉对象。在这样的环境下,做个医生真的太难了。医生心声:我不愿意收红包,也不想拿回扣,但是不行,同事不干说完成任务大家都有责任,另外他们担心我不拿回扣是想举报。
发生在前不久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一件事颇有代表性。一名家处穷困地区农村的患者在家里人的陪同下来就医,医生告诉患者家属,患者的病情并不严重,也无需花太多费用,手术也相当简单。但患者家属执意要送给主治医生三百元的感谢费。为安慰家属,医生在再三推脱不下的情况下,收下了感谢费,并郑重地告诉患者家属,手术后请自行过来取走好处费。如果一定要感谢,吃顿便饭就可以了。手术相当成功,但患者家属并未来取走感谢费,第二天,该患者家属手举写有主治医生的名字的牌子出现在门诊大厅。牌子上写着“XXX大夫,强行索要主刀费,该当何罪!”不久后,医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处罚了主治医生。
以上所述虽是极端事例,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医患双方的极度不信任的现状,患者对医生处于“防贼”意识状态,而医生则在为低收入,高风险,大强度的工作而苦恼,甚至还需防犯个别“刁民”的捣乱。
 
医患关系是否有法可依
   案例之一:一起交通事故,警察呼叫急救车,急救车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伤者,初步诊断为“腰椎骨折”。根据伤者病情,急救车在35分钟内将其送到市内有名的骨科专科医院(三级),伤者最终死亡。伤者家属将急救车告上法庭,认为急救车不应将伤者送到专科医院,而应送到附近的二级医院。但医院认为当时病人状况良好,附近的二级医院技术力量有限,如就近送到二级医院,二级医院还需将伤者转送三级医院,是否能耽误时间,家属是否仍要追究我们为什么不将伤者直接送到骨科专科医院的过错呢?
案例二:一位患者到某某医院做隆鼻手术,手术成功,但患者不满意,认为没有达到自己希望的美丽,将医院告上法庭,法官认为因为手术未达患者满意,故判决医院退还手术费。
有没有院前急救规范标准呢,急救车应在接到呼救后多长时间出车?应当转送什么级别的医院?有没有医学美容和整形手术成功和操作规范的标准呢,每一个人的审美观及体质都有不同,应当以什么作为手术和整形医学美容成功的标准呢?如果仅以某个人的审美标准作为手术成功的标准,那么每一个手术都会不成功。
没有临床科研、教学、试用药品等操作规范和法律保障。临床科研和教学工作都是医学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途径,没有科研就没有新的技术开创;没有教学,医学人才后继无人的问题会影响到人民大众的健康。但是临床科研试用药品工和的开展是具有较大的探索和风险性及伤害性的,而教学工作又涉及到患者隐私权和同意权。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医务人员今后很可能为保护自己而不愿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这势必影响医学技术的发展。
类似的问题在医疗领域内还有很多,如预防接种和防疫中的问题;欠费患者的治疗问题;患者在医院超标滞留问题等等。当前医院的现状即不是一个养老机构,也不是福利机构。例如急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停止血液透析可能死亡,不停止透析一年费用几十万元,医院无力承担。
当医院发生了以上问题后,谁来判断尺寸,依照什么来判断。此外,患者家属因医疗纠纷纠集众多人围困医院、围困院长、殴打医务人员、停尸医院等问题。虽然也有卫生部和公安部的联合发文,但是达到什么程度,就可视为违反、扰乱医院诊疗正常秩序,应给予什么程度的处理,规定的也不十分明确。
 
我国是否需要一部完整的医事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医事法律,调整和规范医事领域中的医患行为。有一部分法学家们认为,医事领域中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只需在民事法律中加入一个章节即可。有一部分法学家认为,不需要制定定医事法,只需制订医疗损害赔偿法即可。
医疗专业人士认为,医疗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它的专业性太强,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民法通则调整太原则和模糊。法官因不具备医学的知识,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有时往往很难体现公平和公正。而单独的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不能解决现存医患关系的问题。医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没有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又如何区分对与错呢?是非的标准是什么呢?再者医患关系中,不仅仅只是存在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调整医疗机构的行为,同样还应当有法律规范患者的行为,才能保证医疗行为中正常诊疗秩序和正常的医患关系,确保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正常发展,真正体现为广大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因此,应当有一部独立的医事法,对医患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确立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立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疗损害的赔偿和影响正常医疗行为运行行为的具体处罚项目和标准,确切保障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教学工作开展的法律地位。
当前的局面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作为难,不知应如何操作。患者不满意,无法区分对错。法官感到困惑不知如何判断正误,很难体现公正。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不分会而钻营捞钱,诸如此类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应当加快制定涉及医事领域中各项行为的规范。一整套成熟的医疗行为规范标准是促进医事法建立的基础,同时也是确保人民大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证。
 
恶劣的医患关系的背后
   今年,5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呼吁媒体公正地对待医务人员,不要歪曲丑化。此言犹在耳时,卫生部又在5月11日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坦承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这两种说法乍一看,仿佛医患关系紧张是源于媒体与公众没能“公正”地对待医务人员,但事实又是如何呢?在“天价医药费”、“走私药致命”等一桩桩丑闻发生之后,公众如何能“公正看待”医生和医院?但是,医生和医院也有一肚子的苦水:政府投入少、医生待遇差、工作强度高、还要承受种种非难……实际上,医患关系恶化,公众与医生都是受害者,那么,到底是谁“害”了他们呢
   单纯地把问题理解为是医生的道德低下,对解决实际问题毫无意义。现实告诉人们,医生声望下降的背后,是整个过渡性医疗体制在起作用。近些年,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要让公立医院承担起公益的职责,一方面又没有给公立医院增加财政投入,“以药养医”就成了医院运行的不二选择。医生在体制下受到经济指标压迫,不可能完全“出淤泥而不染”。而院方则常把挣外快等各种经济指标下到科室和个人头上。一方面,患者在喊看病难、看病贵;一方面,医生工作累,收入低。医患双方在这一体制中都没有得利,得到好处的是谁呢?
此次会议上,卫生部呼吁政府增加医疗投入,改变医院创收机制,从而改变政府投入比例下降所引起的群众负担上升,医院公益性质淡化的恶性循环的局面。会议指出,目前医院承担的功能、任务与其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存在矛盾。医疗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着维护群众健康的重要职责,政府应提供必要的保障。但就现在情况来看,多年来,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医院只得通过增加服务手段来增加经济收益,以维护运行和发展。这种创收机制导致政府投入比例逐年下降,群众负担逐年上升,医院公益性质淡化,形成恶性循环。
此外,医院隶属关系条块分割,难以对医疗资源实行合理配置,不利于政府部门监管。政府卫生部门对医院重扶持、轻监管,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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