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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近期出台

【 2005-06-24 发布 】 临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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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2005年6月6日讯:去年我国肝脏移植手术历史性地突破了2000例,使中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肝移植大国,但器官移植市场的无序竞争和器官移植的买卖化倾向,却让中国的器官移植发展“喜忧参半”。在3日举行的第六届国际临床肝脏移植研讨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在近期出台,该条例将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

新条例严禁器官买卖

针对目前国内器官移植存在的买卖化倾向,黄洁夫特别强调:“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就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性原则,其中规定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包括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钱财的行为等都应予以禁止,同时也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黄洁夫说,我国即将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也引用了上述原则,而且明确规定,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作买卖。

移植机构实行准入制

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实行器官移植技术准入制受到了器官移植界的关注。据一位北京三甲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专家透露,近年来不少医疗机构在经济效益的驱使下盲目进行器官移植项目,有时一个地区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多达五六家,造成了争抢供体器官和病人的混乱状况。在新的条例中,只有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医疗设备和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才能从事器官移植。

黄洁夫也肯定地表示,今后乡镇卫生院等级别的医疗机构将不能开展器官移植,“目前不会强行推行一个地区只确定一家医院进行器官移植的措施,但一定要引进准入制度,只允许有条件的医院来做。”

脑死亡标准首次确定

黄洁夫同时透露,新条例将首次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据介绍,人体脑死亡时,还会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认为还有生命存在,但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经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所以新条例中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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