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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责险仍旧步履蹒跚

【 2005-08-25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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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担心支付高额的保费并不能使医院摆脱医患纠纷的泥潭

与医疗责任险在各地普遍的萎靡不振相比,北京市这一次又走在了全国的前面。据卫生局医政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到6月份,全市共有400多家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共缴纳保费约2000万元。与强制实施医疗责任险之前相比,参保医院一下子由14家医疗机构增加到400多家,参保覆盖率接近60%,而且还有一些医疗机构也正在准备投保,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就在去年11月份,北京市卫生局一纸文书,要求全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各区、县卫生局应当组织辖区内的有关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这便是《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而在此之前,医疗责任险在北京已经艰难地推广了6年。

虽然同以前相比,医院的参与率大为提高,但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参加投保的医疗保险机构应该是700多家,预计保费达4000万至5000万元,但实际投保的数额还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另外,医疗风险较高的三级医院本应是积极投保者,但通过实际情况看,目前参与投保的三级医院才二三十家,和期望值仍有一段距离。

按照当初北京市卫生部门的设计,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记录案件后通知调解中心,由调解中心负责调解纠纷。患方可直接到调解中心处理纠纷,若争议较大、患方不愿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就需要派人到现场调解。调解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建议,若能得到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一致,由医院赔偿相应数额给患者,再由保险公司按协议赔偿给医院。若患者或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中心判断不合理甚至不公平,可以动用调解中心的专家库,抽取至少5名专家,经患方认定后进行免费的伤残等级鉴定。

但是,医院方面却对此表示出忧虑:支付高额的保费并不能使医院摆脱医患纠纷的泥潭,从经济方面讲也不“经济”,只是期望保险公司能起到调解医患纠纷的作用罢了。

其实,医院的担心不无道理。首先,是责任险的赔偿范围问题,据统计,北京市2003年医疗纠纷发生约5000起,2004年约8000起,增加了60%。其中全市经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医疗过失争议案件占全部医疗纠纷的近20%。医疗界比较认同的说法是,这“近20%”是明显的医方有责任的医疗纠纷,而另外80%多是些“说不清楚”,甚至是医方完全没有责任的纠纷,这80%的纠纷,医疗责任险并不涉及。除此之外,虽然医疗责任险可以代替医院向受害者赔偿,但并非受害者提出的所有赔偿保险公司都予以支付,比如,对于间接损害就不负赔偿责任,像精神损害赔偿等仍然需要医院自己承担。

其次,高额的投保费远远超过了医院自己解决纠纷可能支付的数额。一家医院院长说,他们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一年需要支付的投保费用大约80万元,但以往该医院自己出面调解处理的医疗纠纷,院方只需要支付二三十万元。

有专业人士算了一笔账:以北京市医疗责任统保总规模达到6000万元为例,保险公司设立调解处理机构可以占掉15%,操作成本占掉10%;那么,在保险公司不赢利的前提下,赔付率为75%,赔款总额为4500万。这笔费用需要全市700多家参保医疗机构承担,每家医院平均每年只能获得6.5万元的保险赔偿。再用北京市2004年发生8000起医疗纠纷,其中有20%被认定医方有责任计算,落实到每起纠纷中,患者能得到的赔偿也就2.8万元。可以肯定的是,有相当大的赔偿风险是没有或无法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移的。

对目前的现状,保险专家认为,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初期,政府的强制手段是必要的。随着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逐步健全,医疗机构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责任险将是医疗机构必然的选择。如果达到保险行业“大数法则”的规模效应,那时就会是多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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