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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集体“要政策”

【 2005-08-29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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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交税,即使亏损也需交纳诸多税种

“国家可否考虑对一些经营管理较为规范、规模较大,对本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民营医院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特别是对那些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收费的民营医院,可否让其享受与国有医院同等的待遇……”这是200多家民营医院日前在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广东省医院管理学会共同主办的“2005全国民营医院管理年会暨民营医院诚信发展论坛”上共同提出的《关于民营医院税收问题的建议书(草案)》中的主要内容。与该建议书一同提出的,还有《民营医院诚信宣言》、《民营医院诚信倡议书》以及《民营医院医疗广告规模问题建议书》。由于感受到单个个体的势单力孤,民营医院开始合群体之力,希望借众人之力来影响政府的政策。

医院定位决定税收政策

税收问题之所以成为此次论坛备受关注的焦点,是因为今明两年很多民营医院将结束3年的税收优惠期,开始进入征税阶段,而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民营医院制定专门的税收办法。

一般来说,税务部门均将民营医院等同于饮食服务业,因为目前民营医院的设立是先需要取得卫生部门的执业许可证,然后按照设立公司的手续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为“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税务部门也就按照服务业的标准对民营医院进行征税。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副主任委员、温州康宁医院院长管伟立将营利性医院需要交纳的税种列了一个表格,绝大多数的民营医院在此表之列,他们要交纳营业收入5.5%的营业税、毛利润33%的企业所得税,加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附加税等等多种税费,将近占到这些医院收入的8%左右,而且即便医院是亏损的状态也要交纳很多税种。因此,民营医院普遍认为,尽管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的竞争并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尤其是税收政策已成为制约民营医院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过两次比较重大的税制改革,分别在1983年和1994年,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在2003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得到确定。但与前两次税制改革一揽子出台并推进的方式不同的是,本次税改将是渐进式的,分步实施的。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介绍,本轮税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主要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目的是公平税赋;二是完善增值税制度,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一改变将有利于所有纳税企业,但她同时指出,增值税在包括医疗在内的全行业的推广使用尚待时日,医疗机构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目前还不可能;三是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大家所普遍关注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共性的问题,要等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出台后才能解决。”此外,税改的内容还包括消费税改革、城乡税制统一、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等。

就民营医院最关注的营业税、所得税问题,倪红日坦言:“针对民营医院的税改只能在整体税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性质究竟如何定位,是按照服务性企业来定位并征税,还是作为带有公益性的特殊行业实行特殊的政策和制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据了解,按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民营医院在核定其性质时是依据“自愿选择与政策核定相结合”的原则,但一般民营医院很难被核定为非营利性,据统计,被定为非营利性的仅占总数的13%。据四川省医院管理学会分管民营医院的一位负责人透露,在核定民营医院性质的时候,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一刀切地把民营医院划为营利性医院,把他们推向了市场。

“医疗行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把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工商企业,这有悖于医疗事业的宗旨。”曾担任过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之职,现为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名誉主任委员的张自宽先生认为:“除了极少数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应进行工商登记外,其他各处民办医疗机构均不应进行工商登记。至于是否进行民政部门非企业单位登记,也值得商榷。”他指出,我国在建国初期就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医疗发展的免税政策,这些政策直到2000年实行分类管理医疗机构的政策出台为止,执行了近50年。新旧税收政策相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税优惠政策基本没变,但营利性医疗机构则被基本视同为工商企业,两类医疗机构待遇上有诸多不公正,尤其是工商税收上的不公正。有调查显示,营利性医院各项税收占到其营业额的10.6%,有的甚至超过了毛利。张建议,当务之急是要立法,可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争取出台民办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

民营医院合力求扶持

目前,摆在民营医疗机构面前的现实是,他们仍然是一个势单力孤的群体。广东省算得上是全国民营医院发展比较快、政策环境也比较宽松的省份。据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介绍,截止到去年10月份,广东省共有民营医院138家,大多分布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据2003年度的统计,全省民营医院门(急)诊共693万人次,占全省医院门(急)诊总数(2.21亿)的3.1%;住院人次共12.56万人次,占全省医院住院总人次(428万)的2.9%。总体来看,民营医院在广东省占据的医疗市场份额仅为3%左右。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学系冯文副教授提供的一系列调查数据也显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占资源量、服务能力都相距甚远,民营医院在成长,但在全国尚未形成有竞争力的市场格局。通过近年来对民营医院的调查和研究,她指出,民营医院虽引入了职业经理人,但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民营医院创造了市场化的用人机制,但医疗行业的人力资源并未形成真正可流动的市场;民营医院虽显示了资本的力量,但其融资的渠道其实并不通畅;民营医院已经认识到通过政府争取发展环境,但行业力量尚未形成。

鉴于民营医院在整个医疗版图中的弱势地位,与会的专家、学者及民营医院的管理者们普遍认为,这个群体应该聚合力量来共同自律,并向政府表达政治要求。

与会的200多民营医院提出的《关于民营医院税收问题的建议书(草案)》中建议:国家可否考虑对一些经营管理较为规范、规模较大,对本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民营医院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特别是对那些参照国家统一标准规定的价格收费的民营医院,可否让其享受与国有医院同等的待遇,从而让他们有能力不断发展壮大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具体的建议如下:在税收方面免征这类医院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到民营医院收回投资后才开始征税;只对其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纳税;只对不用于医院发展的那部分盈利资金征税;把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作为区别执行不同税收的标准。

作为民营医院代表的温州康宁医院院长管伟立在此次会议上也建议,一是能否将营业税优惠改为5年,税率控制在1%~2%以内,使营利性医院有一个自下而上的发展空间;二是同公立医院一样,工资性支出严格控制在业务总收入的23%~25%以内,超过部分再征税;三是对投资非营利性医院,投资人只能拥有原始资产的产权,增值部分不能所有的质疑——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的经营是由投资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医院亏损,投资人将负有直接经济责任,但盈利后投资人的利益却得不到保证。

会上几份建议书、倡议书的提出,一方面反映了民营医院对其自身发展环境的忧虑和紧迫感;另一方面也恰恰显示出民营医院寻求合力共同挽救行业形象、表达政治要求的决心和魄力。其力量究竟有多大,是否能够影响到政策的调整?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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