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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对九成以上的医疗广告违法负责

【 2005-09-26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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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了两组数字。一组是今年1到7月,对181份报纸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率达91.3%;另一组是今年1—6月,该局对全国113家平面媒体(报纸、杂志)发布的1608份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发现,1576份均为违法发布,违法率高达98%。

目前,矿难有了问责制,那么如此普遍的药品以及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是不是也要问责呢?到底是哪方面出了问题?是法律不完善,还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有关部门总该给消费者一个说法。

诚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医疗广告在责任承担以及审查监督方面存在重大不足。1993年,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公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针对医疗广告作出了专门规定。由于当时立法经验的不足,这一管理办法留下了许多缺陷,如多头管理问题、技术内容的审查权和监督执法权相互脱节的问题,尤其是该办法为医疗广告留了“可以宣传诊疗方法”的口子,这些都为后来非法医疗广告的泛滥埋下了伏笔。1994年起草的广告法由于并非专门针对医疗广告,所以对此缺陷也没有很好地弥补。这些导致医疗广告监管权力分散,导致违法或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但不管怎样,平面媒体医疗器械广告违法竟然达到了98%,还是令人很惊诧。对于这么高的医疗广告违法率,笔者认为,有关监管部门难逃其责,猜想就是在没有有关部门监管的情况下,要让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率高达98%,也不是太容易的事,毕竟还有法律的约束、还有守法的企业和媒体。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于违法的医疗广告,有关监管部门应该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还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想如果各部门各施其职,监管到位的话,也就不会出现医疗广告违法高达九成以上的现象。

今后,希望国家能进一步完善对医疗广告的立法工作,同时更希望对行政缺位甚至不作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以减少并最终杜绝违法医疗广告对患者生命、健康的危害。

本文关键字: 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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