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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房为哪般

【 2005-10-15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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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市某医院的病房里,按惯例的临床教学查房正在进行,参与查房的人员中除了医生和护士外,有一位大家不太熟悉的中年女性格外引人注目,她不太说话,只是在小本上不停的写写划划;更奇怪的是,在查房结束后,她和医生们都进了会议室。“是不是医院新请来的专家呀?”住院的患者心中十分纳闷。

在会议室里,作为这家医院的常年法律顾问,四川省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和平律师正在讲在今天的查房中,从法律角度看,医生们书写病历、与患者沟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位年轻孕妇住院待产,经检查血色素偏低,只有50克,按规定在实行手术时应该备血。”徐律师正通过一件真实的医疗纠纷来告诉医生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是多么的重要,“由于这对夫妻是来城务工人员,经济上比较困难,连每日住院、药品的费用都是东挪西凑的。医院考虑到血浆以及输血的前期9项检查费用较高,而且这位孕妇年纪较轻,产后应该会很容易恢复的。所以未向家属告知的情况下,在手术时没有准备血浆。在对这位孕妇实行剖宫产的手术中并不是因为血浆的原因,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该产妇死亡。丈夫在丧妻、丧子之痛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其代理律师就抓住了院方的这一漏洞,认为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按规定准备血浆是一种违规行为;而院方却认为很委屈,原本是一片好心为病人省钱,到头来却站在了被告席上。”

医生们听完后议论纷纷,一个医生直言不讳,“这种事情经常发生,其实你是为病人好,可一旦发生意外,患者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你,这年头医生真不好当!”
“那我们的医生为什么不在手术前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预先的沟通,在沟通后把沟通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即便以后发生了纠纷,也可以让证据出来说话呀!”徐律师回应道,“就是由于我们的医护人员欠缺证据意识,使医疗文书的证据价值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所以使你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徐律师从大量医疗纠纷中发现,病历作为记录患者整个治疗过程的重要书证,医生们对它的书写都极不规范,以致于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它的证据效应发挥不出来。鉴于这样的实际情况,徐律师向院方建议实行律师查房制度,由律师从证据学的角度来帮助医护人员规范病历的书写,使他们懂得如何依法完善医疗文书,从而在源头上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这天,徐律师又照例一大清早来到成都市某家医院,但她没有像往常一样跟随医生们到病房去查房,而是到医疗纠纷比较多发的住院病房去查看病人的病历,发现医护人员在书写时出现的问题。徐律师说:“现场查房有利于现场问题现场解决,给医护人员的印象也比较深刻;而定期去住院病房抽查病人的病历,有利于问题的集中,便于系统地给医生们做指导。”

当然,律师去查房也不是天天跟在医生们后面,而是根据医院不同科室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这个科室的医患纠纷出现的较为频繁,那查房次数也相对会多一些;反之,在经过纠正后,医生们在书写病历时已经形成了良好的习惯,那查的次数就少些。
 
“其实从事这样的工作对我们律师的要求是很高的。” 徐律师说,“光有法律知识是不行的,因为你要在病历中发现问题,首先你必须对疾病治疗的术语、身体器官的名称等医学知识有很深的了解,这还不够,你还必须要有临床经验,因为书本上的知识是死的,真正经过临床实践才能发现病历中的问题,以及很好地和医生们进行沟通。因此,从事我们这一行业的律师要具有多元的知识结构:需要医学本科出生,并且又有临床经验,同时获得律师资格。”徐律师自我介绍,“我在临床工作了18年,做律师做了10年,必须要有这样的学识背景,才能让医院和医生信服你,不能让他们觉得是外行在指导内行。”

实施这项制度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长期以来医生普遍都有我是凭着救死扶伤的良心给病人看病的思维定势,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可一旦推行律师查房制度,又让医生在行医中有种警惕的情绪,草木皆兵,导致在治疗中不能很好地履行告知义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院方邀请律师通过连续讲座的形式,以生动的案例来扭转医生的思想,使他们懂得推行这一制度是为了防范医疗纠纷,通过有效地保全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让医生在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也不要有任何思想包袱。这种讲座形式的效果很不错,有的医生在治疗或手术中碰到可能会产生医疗纠纷的时候,会主动跟律师沟通,让律师为他支招,有效地预防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更让院方欣喜的是,通过医护人员和律师的交流,医护人员治疗过程中的口头语言、肢体语言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我们的护士再也不直呼“13床”、“5床”而以是“李大爷”、“王大妈”来招呼患者;在查房时遇到病人难以启齿的病情时主动单独和病人交谈;再也不当着患者及其家属议论病人的病情等等,这些细枝末节的行为都有效的缓和了医患矛盾,拉近了医患双方的关系。院方认为这都是律师查房的功劳,不仅增强了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教会我们的医生和护士从小事做起,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由徐律师她做法律顾问的许多医院都在实行这样的制度,院方都比较满意,因为医院的医疗纠纷逐年减少,医疗纠纷的赔偿款数额也在不断下降。成都市一家二级甲等医院在没有实行这项制度以前,每年在医疗纠纷上的支出就有70多万,经过在该院实行律师查房以来,该院在这方面的支出降低到每年10多万,甚至几万。更让院方高兴的是,医院医务科处理医疗纠纷的水平提高了。以前该院医务科的工作人员在参加司法鉴定时,对医疗行为与医疗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知道如何向专家阐明,只是就事论事,很被动地听取专家的意见,不能很好维护医院的利益。通过实行律师查房后,医务科的工作人员可以独立地用自己的观点说服专家,业务水平有了飞跃性的突破。

近年来,患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医疗纠纷对医院的困扰也日渐突出,尤其是举证倒置的实行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生效,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及其对弱势人群的保护。面对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医疗机构应当怎样防范医疗纠纷,如何应对举证倒置,这些问题的处理对医院来说是迫在眉睫。可是,成都市这家医院推行的律师查房制度是不是有可借鉴之处?让律师到病房里走一走,就真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还是医院里的又一桩虎头蛇尾的短期营销策略?

案例解析
仇永贵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务处处长
律师查房主体不合法


近年来医疗纠纷迅速增多,医院和医务人员已成为新的职业伤害对象,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力维护,甚至医院在医疗行为正确时却因不熟悉法律规定而莫名败诉,如医院未能将正确的医疗行为转化成法律上的证据,或虽转化成证据却因医疗文书记载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成为无效证据。成都某医院的律师查房,就是从律师的角度审查医务人员书写医疗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而尽量避免医院在医疗诉讼中因不能举证、举证不充分或举证无效而造成败诉的情况,这种做法旨在预防医疗纠纷并使医院在今后可能的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尽管律师查房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医生依法行医、保护医方利益,但因其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并涉及侵犯患者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律师查房应慎行。

1.律师查房的主体资格不具备

病房是住院患者接受医务人员检查、进行治疗和休息的特定场所,与医疗无关的人以及与患者无关系的人是不得进入的。这是因为国家对查房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医生、护士和医院管理者方可查房。由于律师不是执业医师、不是患者家属、不是卫生行政监管人员,因此其进入病房查房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其既不是查房主体,也不是探视、陪伴病人的主体。

2.律师查房涉嫌侵犯病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作为患者同样拥有隐私权,并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都规定医务人员不得侵犯、泄漏患者的隐私,要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由于律师查房过程中必然会获悉患者的信息、看到病人的身体,这就涉嫌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3.律师查房无助于改善医患关系

当前医患关系本处于敏感状态,患者普遍抱怨看病难、看病贵,对医疗行风不满意,并认为自己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处于强者地位。但由于患者对医疗效果怀有很高的期望值而对医务人员产生依赖,故虽有不满却未敢流露。而律师查房无疑对病人的心理造成进一步伤害。因为医院指派律师查房,无疑使患者觉得医院的强者地位更强,觉得自己未得到医院的尊重,病人会对医疗行为更加不满和警惕,导致医患信赖关系难以建立和维持。因此,律师查房无助于改善医患关系。

律师查房虽然作为一种防范医疗纠纷的新措施刚刚在实践,但由于律师查房的主体资格不具备,涉嫌侵犯患者隐私权且会给病人心理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律师查房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谨慎行之。

邓利强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查房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如果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律师查房制度,我个人认为律师查房这一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律师查房这一行为的基础是律师与医疗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从这一角度去分析,可以发现律师与聘请其进行查房的医疗机构之间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患者与律师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但是,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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