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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论坛]血液危局何解?

【 2005-10-21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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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献血救人医院反挨罚 应急救援合理不合法

2005年6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的一名手术医生在为病人实施手术后,眼见病人大出血不止,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那名医生献血救病人,没想到此举竟招致医院受罚。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过调查认定:东川区人民医院私自采血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面对危重病人、在血源紧缺的情况下,医院自采血液救病人到底属不属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那么今后再碰到类似情况时,医院该怎么办?为此,本刊邀请了有关专家、院长对此进行了探讨。

特邀嘉宾:
谢馨莹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处长 
谢志刚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局局长     
高居忠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副秘书长         
张利军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医院             
宋文质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谢馨莹:                     
东川区人民医院属于非法采供血液


东川区隶属昆明市,距昆明市160多公里, 单边行程2.5~3小时。2004年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昆明市卫生局、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与东川区区政府、区卫生局、区人民医院领导及有关人员于2004年9月6日,在东川区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从当日起,东川区的临床用血全部由云南昆明血液中心提供,并要求东川区卫生局在区人民医院建立输血科,承担血液储存、供给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临床用血任务,云南昆明血液中心帮助购置低温冰箱等设备,并给予业务指导。

2004年9月21日,东川区卫生局印发《关于做好全区临床用血的有关通知》(东卫〔2004〕122号),要求东川区人民医院设立输血科,并筹资5万元购置低温冰箱等设备,同时委托东川区人民医院保障全区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并严格按要求做好冷藏、保存和分发工作。2004年9月10日起,东川区各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由东川区人民医院负责供应。

2005年6月,云南省卫生厅根据群众举报,对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东川区人民医院存在着非法采供血液的违法事实。

2004年12月17日至2005年6月16日期间,东川区人民医院共为7名大出血病人进行临时应急采血,共自采血液6200毫升。但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东川区隶属昆明市,辖区内有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不属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的“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或“所在地无血站(或血液中心)”范围,并且东川区人民医院为7名病人实行临时应急采血,其中有2例未上报东川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005年3月16日,昆明供电局东川分局职工姬某,其家属花某因上消化道出血住进云南西仪工业有限公司医院(昆明海口200号医院)治疗。该院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并不属东川区管辖医疗机构,但东川区人民医院输血科工作人员擅自将600 ml A型悬浮红细胞以720元价格售给云南西仪工业有限公司医院(昆明海口200号医院),当晚由姬某带到云南西仪工业有限公司医院。由此判定东川区人民医院非法出售血液。

而本次案件争议的焦点,即案中所涉及医务人员献血的定性问题,经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调查,取得该院妇产科卢某医生在2005年6月8日抢救产妇阮某时有偿献血200毫升的证据—东川区人民医院支付给卢某140元献血费的付款通知单,直至6月22日调查取证期间,卢某才把140元的献血费退还医院。 所以,卢某献血被确定为有偿卖血。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云南省卫生厅认定东川区人民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认为东川区人民医院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期间,仍从事非法自采自供血液活动,情节较为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文件,决定给予东川区人民医院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360元;(3)罚款60000元。

2005年8月9日,由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至东川区人民医院,并告知东川区人民医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三天内提出听证申请,东川区人民医院未提出听证申请,并表示对处罚无异议。2005年8月15日省卫生厅向东川区人民医院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5年8月22日东川区人民医院将罚款交银行。

针对东川区人民医院非法采供血液的情况,2005年8月26日云南省厅再次组织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卫生监督大队对东川区人民医院采供血液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在全省对东川区人民医院进行通报,并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以东川区人民医院非法采供血案例为教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非法自采自供血液的、非法外售血液的,要及时移交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超频采血的、血型替代输血的、使用过期检测试剂或药品的、医疗废物管理不善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惩不待。

(二)要狠抓血液安全管理,消除隐患,要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要加大对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规范采供血机构布局,合理配置采供血机构的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医疗机构卫生人员科学、合理用血的培训,提高成份血使用率,切实构筑安全用血防线。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严格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操作,以确保临床用血的安全。

(三)要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继续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自觉守法意识,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形成的良好形势为契机,掀起无偿献血的高潮,力争使云南省的无偿献血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谢志刚:                      
对临床用血事件的思考和再认识


此次案例的出现,对于边远地区或离中心血站较远的县区,如何保障满足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具有一定的警醒作用,应该引起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首先,临床用血必须是合法的,就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否则都属非法采供血。输血是一项高风险治疗技术,在目前医学条件下,在输血前对献血者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都是阴性,也不能够避免发生血源性疾病如艾滋病传播的可能。如果发生血源性疾病传播和流行,就会危及整个人群,成为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如果说医院以治病救人为理由,不论是否符合条件都开展采供血工作,必然要发生艾滋病经血液传播感染,那样的结果是极为可怕的。医院日常临床用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输血科或储血的建设和管理,按时上报临床用血计划,加强血液的应急储备工作,与当地中心血站建立紧急救援制度等办法保证血液供给,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紧急情况下,如果临床用血不足,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党和国家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十分重视,从对全体人民健康负责的精神来说,医院采供血问题必须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监督管理,违者依法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其次要学习和掌握《献血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总结经验教训,在治病救人上能够做到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合理、合情更合法。国家、卫生部出台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条文要有明确界定,如离中心血站距离多少公里算边远地区,或者说多少公里算边远地区,例如东川区与昆明市直线距离165公里,单边路程2.5-3小时,如果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严重自然灾害,多名受灾者因为急性大失血需要紧急用血,医院血液储备不足的话,即使是请求当地中心血站紧急支援,在血液送到的3个小时以内,病人随时可能因失血过多发生死亡,这个责任谁也无法承担。中心血站以外如何建立安全有效的供血点或建立一个能够安全有效供血网,确保整个地区临床用血,这个问题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研究,否则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后果难以预料。

高居忠:                       
医政部门需要提高监管水平


我认为这个案例应该一分为二地看,云南作为我国艾滋病高发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各医院的采供血行为的管理,东川区人民医院没有采血许可证,却进行了采血,这是一件违反有关法规的事件,进行处罚,这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这个案例中的病人实施手术后大出血不止,医生在输入了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后,仍出血不止。在四处为病人寻找AB血型的无偿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妇产科手术医生卢新华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为病人无偿献血200毫升,使病人转危为安。这个事件中,医生的奉献精神是应该给予表扬的。平时医生是没有义务也不应该为病人直接献血的。在遇到一些不可抗力, 把救死扶伤作为天职的医生,才可以作出这样的奉献。 云南卫生厅应该把这个事件中的医生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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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共计 2 条      
  网友 美迪网友 于 2005-11-16 12:37:44 发表评论 IP:220.165.175.124 信箱
    官僚主义不除,祸国殃民!
  网友 美迪网友 于 2005-11-16 13:03:01 发表评论 IP:220.165.175.124 信箱
    卫生厅一致对外宣称对事不对人,不针对卢新华医生。但不知为何又要对卢新华医生进行有偿献血的定性,并在媒体大肆宣传报道。纯属官僚主义,恶毒人生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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