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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中心”不能随便叫

【 2005-10-28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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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顶“中心”帽子输掉一桩官司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医院前不久意想不到地输掉了一场官司。这所医院虽然没有造成任何医疗事故,但是却因为给自己戴了顶“中心”的帽子,被判向患者赔偿,吃了哑巴亏。

清苑县人民医院于1997年经清苑县卫生局批准,在原急诊室基础上建立了“120急救中心”。1999年,该县王某突发心脏病,呼叫该急救中心急救,最终死亡。王某家属认为该院急救违规,造成了医疗事故,要求赔偿37万余元。经过几级医疗事故鉴定、甚至是司法鉴定,该院都被认为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就在这家医院认为胜券在握的时候,患方抛出一个重磅炸弹——该院建立“清苑县120急救中心”违规!

原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原告认为,清苑县人民医院要挂“120急救中心”的牌子,应该由河北省卫生厅予以核准,但该院只是经清苑县卫生局批准验收予以同意,其批准程序不合法。

清苑县人民法院据此认为,清苑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在未经法定程序核准成立的情况下,擅自承接急救病人,违反了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清苑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4万余元。

争戴“中心”帽子成了潮流

记者在各地采访中留心观察,发现医疗机构争戴“中心”帽子似乎成了潮流。且不论一些民营医疗机构称自己为“整形美容中心”、“糖尿病诊疗中心”、“肝病治疗中心”,就连一些全国知名的公立大医院也热衷于此道,这个“中心”那个“中心”比比皆是。有大医院院长宣布,该院就是要主打“中心”牌,因为该院的许多科室都是在全国叫得响的……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医院维权部主任、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倩说,大家之所以对“中心”二字趋之若鹜,是因为这个名称带有“最好的”、“优势资源集中的”等意义,在很多患者眼中,“中心”意味着好名声、高水平。

她给各种中心进行了分类:第一种是医疗机构本身取个“中心”的名字,也就是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中心”;第二种是各医院内开设的“中心”,其实就是院内业务科室换了个名字;还有一种是几家医疗机构的内部科室联合开设的“中心”,比如地处上海和浙江的两家医院的科室开设“××医疗集团高血压病诊疗中心”。

郑雪倩说,对于第一种中心,毫无疑问,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批,特别要注意的是,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对于第二种院内科室中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现在基本上是医院想怎么叫就怎么叫;第三类“中心”实质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也应该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批,如果含有外资性质,还要到卫生部报批。但是现在的这种内资联合“中心”几乎就没有报批的,因为没有医疗机构愿意将这种联合中心设为能与自己平起平坐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按照民法的规定,这样的“联合中心”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是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郑雪倩说:“现在医疗机构的‘中心’很混乱,我们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当初制定的时候还没有预见到如今的状况。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很多医疗机构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适时修订有关法规,规范医疗市场,确保患者的利益

“中心”本无罪名实须相符

日前,卫生部医政司有关负责人向外界透露,对于“中心”开设泛滥混乱的状况,卫生部已经注意到并开始着手治理。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处长高光明说,对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要命名“中心”和几家医疗机构联合开设的“中心”,一定要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来核准,否则就是违规,要被处罚。卫生部现在尤其关注的是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乱叫“中心”的状况。据他介绍,1982年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设置或撤销,须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也就是说,要开什么科室不是医院自己说了就算的。但是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重申这一点。所以,医疗机构设置和撤销科室、科室的命名都比较随意,把某个科室叫做“中心”,或者几个科室联合开“中心”都是很常见的现象。

‘中心’被用坏了,变成有的医疗机构变相抬高自己身价的一种手段。”高光明处长说,“但是,我们并不是一味反对开‘中心’。我们认为,一个科室或医疗机构能否叫中心,要经过严格评价,必须让这个机构的能力与其名称相符。例如北京天坛医院的神经外科,学术水平举国公认,在国际上都有一定地位,那么卫生行政部门就可以核准它开‘神经外科中心’。对此,卫生部将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政策上作出重要调整。”

据悉,卫生部日前发布了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讨论稿,目前正在网上公开征求各方意见。该讨论稿对医疗机构命名及科室设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讨论稿指出,业务科室是指与临床诊疗工作直接相关的科室,包括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科室。同时将业务科室列入执业登记项目,意在通过执业登记,规范医疗机构业务科室设置及其管理,将诊疗科目和业务科室两者结合起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内部组织管理。讨论稿还对医疗机构名称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禁止医疗机构使用可能误导患者和未经核准的名称,强调名实相符;除“科”、“室”字样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字样作为业务科室通用名称,确有需要,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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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共计 1 条      
  网友 , 美迪网友 于 2007-11-29 9:28:16 发表评论 IP:211.139.169.242 信箱
    尽快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医院好的科室反而无所适从,叫也不是不叫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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