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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禁止医疗机构发布药品制剂广告 【 2005-11-01 发布 】 美迪医讯
将于11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使用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退换自己发现的假药劣药,医疗机构利用业务广告进行药品宣传或发布制剂广告,也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同时,发现有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群体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省、市和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本文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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