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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卫生局推进医疗机构广告规范 【 2005-11-18 发布 】 美迪医讯
11月17日,烟台市卫生局召开会议,就卫生部门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做出布署并下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广告管理的规定。 烟台市卫生部门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包括:首先加大公共卫生监管力度,严把卫生准入关。健全完善统一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不断完善重特大中毒、灾难事故等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预案,加强公共卫生预警机制建设,严格执行疫情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保证覆盖全市的疫情直报网络通畅。其次是加强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加大对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加大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力度。把艾滋病的防治放到特别重要的位置,完善防治机制,健全监测网络,加强宣传教育,狠抓综合防治。对霍乱、结核病、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等重点传染病要进行重点监控。当前,要积极加强对人间禽流感的监控工作,立即制定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各医疗机构要全面启动发热门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发热病人日报和零报告制度。要把全市717个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作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点。不具备收治发热呼吸道病例条件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接诊发热呼吸道病例。三是加大医疗卫生市场整治力度,保持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四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五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六是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爱国卫生知识。最后还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舆论宣传。 附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广告管理的规定: 四、禁止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五、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视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信息。 七、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含有“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含有“人流”“引产”等不规范词语的;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机构广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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