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良 刘锡铭 刘刚 (邹平县卫生防疫站 山东 邹平 256200)
1 流行病学调查
2003年8月19日中午,我县某村村民在一饭店举行订婚宴席,共74人就餐。餐后6小时,就餐者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呕吐、发热等症状。患者随即到村卫生室进行治疗。截至21日举报到防疫站时,共出现26名患者,且已痊愈。
2 诊断及处理
接到报案后,县防疫站迅速组织6名食品卫生医师和2名检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结果如下:
74名就餐者中出现症状的26人,其中最大年龄67岁,最小年龄19岁,平均年龄37岁。男性9名,女性17名。潜伏期最短6小时,最长10小时。发病急剧,临床症状相似,主要表现为腹痛、腹泻、呕吐、发热,病程较短。截至报案时,所有患者都在村卫生室进行治疗并痊愈。19日晚,饭店已进行常规卫生整理,采样检验未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
经过对中毒者72小时进食史的追踪调查,排除了其它餐次中毒的可能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支持中毒餐次为8月19日的午餐。虽然没有找到共同的中毒食品,但由于饭店所用食品原料都是前一段时间以来一直使用的,且是在市场上批量供应的,所以,不存在新资源食品引起中毒,并且是午餐所食用的食品中的某一种或几种。对于此类食物中毒,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规定,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当时,我站只有一名从事临床专业的副主任医师。因此,将有关材料报送市防疫站。市防疫站三名副主任医师对流行病学资料认真分析后,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规定,确定为一起“不明原因食物中毒”,于2003年8月29日下达了“关于邹平县某饭店不明原因食物中毒的鉴定意见”,三名副主任医师签名并加盖市防疫站公章。我站根据鉴定结论,按照《食品卫生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结案。
3 分析与讨论
3.1 诊断缺陷 GB14938-94中4.1《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规定,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临床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同时规定,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资料,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根据以上规定,将此次食物中毒评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是正确的。但是,GB14938-94中4.2、4.3、4.4、4.5 相应规定了《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动物性和植物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化学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在GB14938-94-4.5《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中规定,食入可疑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由于取不到样品或取到的样品已经无法查出致病物质或者学术上中毒物质尚不明的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必要时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本次食物中毒,由于未及时报案等原因,致使取不到样品,无法确定共同的中毒食品,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评定为“致病物质不明食物中毒”更为确切。
3.2 资质缺陷 GB14938-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及《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都明确规定,对于原因不明和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的诊断,必要时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目前,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唯一法定证件是“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对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划分比较笼统,如对于医疗卫生行业,临床划分到科别,预防医学对于从事计划免疫的定为计划免疫,对于从事劳动卫生、学校卫生、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的统统归为公共卫生专业。所以说,单凭“任职资格证书”中卫生行业的副主任医师无法判定是否食品卫生专家。所以,存在食品卫生专家资格认定方面的缺陷。
3.3 文书缺陷 《食品卫生法》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这就决定了所有的食品卫生监督文书,必须盖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本次食物中毒中“关于邹平县某某饭店不明原因食物中毒的鉴定意见”,加盖的是市防疫站公章。
4 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便于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减少诉讼和在诉讼中的主动地位,笔者建议如下。
4.1 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 对于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GB14938- 94.4.6明确规定“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根据目前情况,单凭“任职资格证书”,无法断定是否具有诊断食物中毒患者的资格。建议对于取得卫生医师以上(含卫生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食物中毒患者诊断的资格认定,发给证书。
4.2 专家资格证明 对于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制定标准,确立其食品卫生专家专业技术资格,授予“食物中毒诊断资格”并发证。
4.3 规范鉴定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规定的30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没有关于申请上一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下一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中关于食物中毒鉴定的文书规范。建议增加以下卫生监督文书:(1)关于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鉴定的申请,(2)关于对某某食物中毒的鉴定意见 。
4.4 人才库建立 对于获得食品卫生专家资格的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便于下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就近距离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尽快判定相应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