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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六]互认检查PK重复检查

【 2006-03-15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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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多少次院就得检查多少次,这已经是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一种潜规则。然而今年,这种潜规则遭遇到了互认检查的强大冲击。

2005年6月28日,上海市卫生局宣布上海市各市级医院、各区县中心医院、部队医院、二级甲等企业医院等70所医院,尝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项目。时隔不久,医院间的互认检查就在全国掀起了热浪。

全国浪潮

其实,早在2005年初,杭州市级医院出具的临床检查检验报告就已经开始实行相互认可和通用。在2004年12月28日,杭州市一院、市五云山疗养院等11家市级医院和两家民营独立检验机构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和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的法人代表,在杭州市卫生局签订了医学检查检验报告互相认可协议书,将包括CT片、核磁共振片、心电图、血脂分析在内的50种临床常见检查和检验项目,纳入互相认可和通用项目范围。

就在杭州实行互认检查制度不久,2005年3月29日,新华网站上也爆出了“山东开始推行医疗机构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的新闻。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今后省内二级综合医院及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此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在不影响正常诊断治疗、检验单据又能随同病历保存并作为诊疗活动依据的情况下,山东16所省部属医疗机构应对其予以认可,避免重复检查。

虽然互认检查制度并不是以上海为始端,但上海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标竿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因为自上海实行这项制度以来,医院间的互认检查在全国已呈“遍地开花”之势。

在浙江嘉兴市,根据嘉兴市卫生局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通用办法》规定,一张病情化验单就可以在嘉兴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等11家医院畅通无阻。天津市卫生局也紧跟形势,从2005年7月22日起,在该市医疗机构间实行部分检验项目、放射检查结果报告相互认可制度。天津市卫生局更是把互认检查制度做到细处,将检验项目和放射检查分开进行规范。

我国西部地区虽然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老百姓生活水平也提高不少,但比起高昂的医疗费用,手里增加的一点收入还是杯水车薪,许多偏远山区的老百姓别说是重复检查,就连一次检查也难以应付。九月初,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8家医疗机构之间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相认可制度。

就在宁夏自治区实行医院辅助检查项目互认的同时,哈尔滨卫生局宣布从9月1日开始,在哈市10家市直医院开展了互认检查项目试点工作。各市直医院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得出的医学检查(检测)报告,凡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影响疾病诊疗前提的,各医院应予以互相认可。

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中原大省,省卫生厅在继上海、天津之后也确定在全省148家医院中实行门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从11月1日起,湖南省在湘雅一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等6家医院之间实施医疗检查相互认可制度。

破除规则还是隔靴搔痒

一个新事物的出现常常伴随着对它的褒贬,医院间的互认检查制度在国内医院出现的时候,就被看作是对医院重复检查的一个有强有力的冲击。

“只认在本医院进行的拍片检查,否则一律重来”,这似乎已经成为医疗机构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潜规则”。患者在不同医院就诊或因同一疾病多次就诊时,往往要重复多次进行各种辅助检查,即使有怨言,但大多数人都抗不住医生“出了问题谁负责”的反问,只得无奈接受。但作为同一级别的医院,检查结果真的就有那么大差别吗?许多医学专家也坦言像CT、超声检查、核磁共振、甲肝抗体等检查项目,其技术难度并不高,只要是在正规医院做的检查,拍摄部位正确,一般都能保证影像质量、合乎诊断要求,而无须重复检查。可是当医生的收入直接和患者的检查费挂钩时,重复检查似乎就成了医院和医生从患者身上揩油的一条有效“处方”。

不少专家认为这种“潜规则”不仅使患者转院治疗的成本大幅增加,造成了大量医疗资源的浪费,而且侵害了广大患者的利益,必须予以破除。全国“互认检查”就是破除这种“潜规则”的开始,很值得称道。

目前看病难、看病贵是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而降低就医成本要从多方面想办法。医院之间“互认检查”,就不失为降低患者就医成本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且,“互认检查”是一项实施难度并不大的制度,比降低药价、杜绝“红包”等等更容易操作、更容易监督管理、也更容易见诸成效。“互认检查”虽然只是医疗改革中的一个小动作,但这个小动作却关系到老百姓看得起病这件大事情。

在对互认检查一片褒奖声中,对其持保留意见的人士也说出了自己的心声。在他们看来一项好的制度出台还需考虑问题的方方面面,否则有可能好心干坏事。医学检查是医生据以确定患者所患疾病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治疗措施的重要根据,“互认检查”制度实行后,一家医院认可了另一家医院的错误检查结果导致误诊发生医疗事故,其责任是由做出检查的医院承担,还是由认可检查而误诊的医院承担,或是两家共同承担,或由患者自己承担?这里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不明确规定,“互认检查”制度将会引起众多的医患纠纷。

更有人士认为目前“医疗服务”的供给价格太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太低,导致了老百姓有病不敢看的不正常现象,主要是因为医疗市场缺乏竞争所致。如果不创造一个医疗机构之间有充分的竞争的环境,这种轰轰烈烈的“互认”,作用也仅仅是隔靴搔痒,既不可能持久,对老百姓而言,意义也不是很大。医院如果从自身的利益考虑,还极有可能来一个“堤外损失堤内补”,从另外的角度把“损失”夺回来。

构筑法规屏障

国内医院正如火如荼进行“互认检查”时,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就表示互认检查作法值得肯定,但要真正做到各级医院检查单互认,标准和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检查医师资格、医疗器械质量的认证,检查试剂用量的衡量等等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仅如此,国家还应出台医疗“互认检查”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哪些检查项目可以在医院间“互认”,何种性质、何种级别的医院所做的检查可以“互认”。

不可否认,互认检查有绕不开的法律和责任问题:一家医院的检查结果能否作为另一家医院的诊断依据?这就更需要由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法规来统一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以保证实行互认检查的医院水平接近。比如天津市选定的“一单通”医疗机构,是经过严格考核和资质认定的,也是医学界和老百姓心中比较信得过的。而且明确规定,这些检查诊断结果通用的适用范围是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在有效的时限内、原检查可满足疾病诊疗的需要。因此,只有通过法规来规范医院间互认检查中出现的标准、责任等问题,使患者、医院真真切切地做到行之有据,才能为这项制度的长期执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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