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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虚高药价应有新思路

【 2006-06-29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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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政府先后17次降低药品价格,卫生部门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但是,降价、招标并没有从源头上遏制药品的虚高价格。这表明将药品价格虚高视为价格问题,从而寄希望于政府降价,无法从源头上控制药品价格。治理药品虚高价格要有新思路。

药品价格虚高折射体制机制问题
  
首先,药品价格虚高是经济体制转型问题
  
我国医药产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市场秩序混乱难以避免。越是过去国家控制严、干预多,市场化程度低的行业,转型问题就越突出。药品价格虚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不解决不行。但在体制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价格虚高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能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去解决。政府行政部门对药品价格的过度弹压、干预,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极易激化矛盾,甚至损害整个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次,药品价格虚高是流通问题
   
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不健全对药品价格虚高确实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借此而认为药品价格虚高是医疗体制改革滞后造成的,不实行医药分开管理、全面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就无法从源头上控制医药价格的观点是不能被接受的。我国的药品流通中间环节多,市场集中度低,流通方式原始落后,在供求关系失衡的情况下成为滋生不正当竞争的土壤在所难免。治理药品虚高价格必须改变药品流通方式,推动我国药品流通方式的现代化。
  
第三,药品价格虚高是信用问题
   
我国药品流通信用崩溃由来已久。医疗机构无节制、不规范地利用赊销、代销机会大量借贷医药企业的流动资金,失信而不受惩戒,造成我国药品流通的信用环境日趋恶化,生产企业过度依赖中间环节,纷纷以超低价向经销商抛售药品,规避回扣促销的法律风险。信用崩溃成为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第四,药品价格虚高根源于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的药品生产经营成本,更难以发现市场形成的商业购销价格,利用价格杠杆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极其困难,即使同时采用政府指导价和顺加作价双重方式,也无法触动药品虚高价格的要害。

从源头上治理药品虚高价格
  
从源头上控制药品价格,必须尊重市场规律,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信用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药品流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国的医药市场规模还很小,与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经济大国的地位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药品消费需求远远不相适应。国家对药品虚高价格的治理,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需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促进发展为目的解决医药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政策建议如下:
  
一、工作重点从降价转向“治虚”
  
我国的药品价格构成中长期存在价格黑洞。在多数医疗机构普遍应用、交易量大的仿制药品的价格构成中,价格黑洞所占的比例甚至超过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明示入账的合法收入。走票、洗钱、偷税漏税普遍存在,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首要任务是打开这个价格黑洞,让患者买药花掉的钱全部在医疗机构、医药企业明示入账,确保药品流通税金不流失,切断药品回扣促销的资金链。药品价格虚高主要是由于价格黑洞的日益膨胀造成的。我国医药行业长期存在生产越是过剩、价格越是竞争性上涨的市场悖论。市场失灵,潜规则决定市场走向。把价格黑洞中的钱挤出来,恢复市场竞争的本来面目,必然导致药品价格在竞争中逐步回落。
  
治理药品虚高价格的目的是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能同步深化的情况下,仅仅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无法让患者直接受益。但政府可以通过严格税收征管,把医药企业该缴的税金收上来,用于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救助。从某种意义上看,药品价格高并不可怕,政府可以利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均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医药企业则可以利用较高的利润率进行新药研发和企业发展。可怕的是药品价格虚高,政府收不到税,企业拿不到钱,患者买单的钱大量进入药品价格黑洞,造成价格黑洞膨胀,不正之风猖獗,医药经济成为回扣经济,医药企业在全球一体化医药市场上丧失竞争力。
  
二、直接交易是“治虚”法宝
   
治理药品虚高价格的最佳方式是直接交易。如果生产企业能够成为交易主体,直接从医疗机构获得货款,价格黑洞就会被彻底打开,走票、洗钱、偷税漏税就会成为历史。按照传统商业理念,生产企业与终端客户直接交易,会大幅度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但在集中采购、电子商务的条件下,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易能够以比传统商业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轻松实现,使药品流通中间环节过多、不良成本大量沉淀的问题迎刃而解。  

电子商务是现代流通方式,集中采购是电子商务的交易组织形式。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电子中间商的虚拟代理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交易。我国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已经推行了五年,经过改进和完善将初步具备制度化的基本条件。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尤其是第三方的行业电子商务几乎与发达国家同时起步,经过多年的模式和技术积累,已经初步具备全面部署的条件。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全面走上互联网将形成第三方主导的医药电子市场。传统的药品流通中间环节将被电子中间商所取代,药品批发企业将发生物流化转变,零售终端将重新回到药品生产企业手中。我国的药品流通将由此进入后回扣时代。
  
三、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是治本之策
   
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必须克服信用瓶颈,核心问题是确保成为交易主体的药品生产企业能够拿到货款。目前各地在这方面进行的探索包括行政干预和市场调节两种方式。实行行政干预的地区利用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要求医疗机构设置药品收支银行专户,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建立药品采购准备金等方式,由财政、卫生部门建立的结算中心对企业结算货款。实行市场调节的地区导入银行信用结算,利用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工具进行药品采购货款结算。商业银行成为药品采购货款的第一付款人,药品流通的商业信用被银行信用所取代。
  
将行政干预和市场调节两种方式结合起来,推动我国药品流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属于公共采购的范畴。政府有责任制定药品采购的游戏规则并监督实施。改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结算方式,建立药品采购准备金制度势在必行。采购准备金制度与银行信用结算相结合,能够使医药企业按时拿到货款,医疗机构的资金周转不受影响,药品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患者、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实现共赢。
  
四、改变药品价格监管方式
   
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是为了强化政府对药品的价格管制。银行信用结算条件下的网上集中采购,能够实现药品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充分竞争,但不能确保市场形成的价格符合患者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强化政府的药品价格管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和维护患者的利益。无论药品流通方式如何转变,政府的药品价格监管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强化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必须转变监管方式。一是扩大政府定价范围,将公立医疗机构经营的药品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二是改变价格形成方式,建立反映药品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三是缩短价格调整周期,建立每两年对所有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进行一次价格调整的制度;四是管理固定价格,停止管理固定价格和顺加作价同步实施的双重管制政策,实行药品零售价格同药同价;五是改变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将政府定价确定为医疗保险的报销价格;六是合理确定进口合资药品与国产仿制药品的比价关系,限制价格高昂的进口合资药品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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