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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法》加大处罚力度

【 2001-11-13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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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我国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正式施行。11月11日,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在2001年中国药学会学术年会的开幕式上,对此作了阐述。 

  郑筱萸指出,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增加了近一倍的条款,原法中的60条只有两条未作改动。主要特点是:简化了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的审批程序,将两道审批、“两证一照”改为一道审批(国家药监局)、一证(许可证)一照(营业执照);生产已有标准的药品只需国家药监局批准。同时加强了国家对药品生产的宏观调控和质量管理,如统一药品审批,取消地方对生产已有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的审批权,取消药品地方标准;过去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一律不需要审批并取得批准文号,现决定分阶段、分品种逐步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而此前对后者没有要求必须执行;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此外,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标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消,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法还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键字: 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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