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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广告将退出大众传媒

【 2001-11-14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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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对药品分类管理品种的遴选进度,至迟到明年12月1日,所有处方药广告将从我国大众传播媒介上消失。 

  按规定,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今年12月1日实施之日起,所有处方药广告都将不能再在大众媒介刊播。但因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尚在进行之中,加之新、旧法律的衔接尚需一个过程,按新法要求实施药品广告管理也需一个过程。 

  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家药监局提出,自今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受理和审批非抗生素类抗感染处方药、激素类处方药和用于治疗心绞痛、高血压、肝炎、糖尿病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申请。上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自明年2月1日起一律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在我国,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5年内按处方药管理。据此,国家药监局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对1997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各地药监部门停止受理和审批其在大众媒介的广告申请。已获批准且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也须在明年2月1日起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新药上市满5年后被确定为非处方药品种的,方可申请在大众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国家药监局提出,地方标准的中药保健药品、中成药、化学药品正在整顿中,对不能上升为国家标准、已确定被淘汰的品种,要立即撤消其广告批准文号,停止发布广告。上述品种中除已明确规定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外,对不能提供上升为国家标准有效证明的品种,各地自明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其广告申请。对其中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之内的广告,允许其发布至明年6月30日。明年7月1日后,地方标准品种禁止在任何媒介发布广告。 

  国家药监局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申请发布经遴选公布的非处方药品广告,广告主必须提供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各地对非处方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必须以国家药监局审定的使用说明书为准。今年12月1日以后,各地要对辖区内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
本文关键字: 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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