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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使用行为 【 2008-06-18 发布 】 美迪医讯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在使用骨科植入医疗器械前,应填写《植入性器材治疗知情同意书》,经医师、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后方可植入,并将产品的合格证明与病例记录一并保存备查。 《规定》特别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本院医师或外请专家自带的骨科植入医疗器械。通过手术从体内取出的骨科植入医疗器械,离体后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由医疗机构登记后统一保管或销毁,不得流向院外。医疗机构应建立骨科植入医疗器械术后回访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本文关键字: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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