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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CDC才能设P3实验室

【 2004-08-03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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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全国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实验室建设,结合当前正在各地实施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卫生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已于近日下发各地。

《指导意见》规定了省、地、县三级CDC实验用房面积在其工作用房总面积中的构成比,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详细列出了各级CDC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的功能实验室名单,以及所应具备的基本功能;规定了各级CDC检验能力应达到的要求,以及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并特别规定,除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CDC开展相关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应达到P2实验室的建设标准。此外,《指导意见》还针对各级CDC实验室的建设布局、建筑设施等,一一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据悉,根据上述《指导意见》,P3实验室、艾滋病病毒确认实验室只在省级一级CDC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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