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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 2004-08-16 发布 】 美迪医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2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
局长:郑筱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
第四条 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 第六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 第七条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 第七条 要求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第十一条 对申请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自治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填写《医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 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合并、分立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的,应当按照本 第二十一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本企业生产场地但没有形成独立生产 本文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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