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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内地首部器官移植地方法规

【 2004-08-23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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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该《条例》成为中国内地首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它从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等各个方面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原则、范围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

此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从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公民捐献遗体器官,必须符合: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死者最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死者生前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但死者身份不明或死者最近亲属不同意的除外)。

禁止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条例》中明确指出,捐献人体器官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专业人士指出,有专门规定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对规范目前的人体器官捐献将有重要意义。之前,我国民法、刑法尚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卫生部没有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行政法规。但按照国际法通用原则,买卖器官是被禁止的。此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则规定,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处三倍罚款。医疗机构、医师进行或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二十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买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死亡须两名以上医师确认

确定死亡的程序如果不严密,就有可能出现收买医生的行为,将一些可以挽救的生命判定为脑死亡,进行医疗谋杀。《条例》对捐献者的死亡确定也有明确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其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根据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委员们的意见,对器官移植从业人员和从业医院要从严控制。《条例》规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应有市卫生部门认定的专门资格,不具有专门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实施人体器官的摘取和植入手术。

亲属有捐献者享有优先权

目前,人体器官移植最大的障碍是可供移植的器官不足,如何增加可移植的器官总量是关键所在。因此,在讨论立法的过程中,鼓励、奖励捐献者呼声很高。《条例》提出,最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所有患者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患者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应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身后捐献人体器官。公民可以选择书面遗嘱、填写由深圳市红十字会统一制定的“人体器官捐献卡”或申领机动车驾驶执照时书面表示等方式,表达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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