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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是突发公卫事件信息发布责任人

【 2004-08-24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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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公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齐小秋认为,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卫生部作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人,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一是本条例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是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卫生部应当掌握准确、全面的突发事件信息;三是一些法律规定了卫生部作为有关信息发布的责任人,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

齐小秋还表示,本次条例更加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别的部门无权发布这样的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信息,没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新闻机构都无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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