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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的内涵、属性和特点 【 2004-08-30 发布 】 美迪医讯
人力资本的内涵 1.在探讨人力资本内涵之前,有必要先区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人力资本、人力资源、人力资产 关于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源:清华大学魏杰教授(2002)认为:“两者是迥然不同的概念,人力资源是企业员工整体的劳动素质、生产技能和知识水平,培养手段是不断招募优秀员工并对现有员工进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而人力资本指的是劳动者投入到企业中的知识、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方法的总称。具体来说,它只包括企业中的两类人,一类是掌握核心技术的技术人员,另一类是具有企业家素质的经营者”。对于此种区分,中国人民大学方竹兰教授(2002)指出:“其优点是抓住了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如何激励中、高级人力资本等一些重大问题,因而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但把一般劳动力剔除在人力资本之外,在研究方法上,是以偏概全,以静替动,也不符合人力资本理论所提示的深刻内涵和固有研究方法体系”。我们认为: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这两个要领所定义的角度虽不同,但所表述的实际内容却一样。前者是从管理学角度来定义人的劳动能力,注重的是人力的开发、使用和合理配置;后者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定义人的劳动能力,注重的是人力的投资、收益和财富的增长。 关于人力资本和人力资产:刘小蜡、李鸣(1998)认为:“人力资产与人力资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产可理解为财产,或民法上的‘物’,有时也特指企业占有的财产,它是物类产权的客体。资本严格来说是一项产权,是投资者获取利润收入以及为确保获取利润而拥有的权利。因而,人力资产是指在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即劳动力。而人力资本是人力资产的资本化——即通过与非人力资产结合而资本化为人力资本”。对于此种区分,我们认为并不妥当、也无必要:因为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术语,应该是具有可计量性、存在性等特点。而将蕴藏在人体内的、具有潜在性、非现实性的特点的劳动能力,用人力资产这个概念来描述,不够准确,也不如人力资本这个概念更能体现问题的实质——即劳动力是知识经济条件下财富增长的根本要素。 2.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产权 刘大可(2001)认为:“人力资本是指投入到生产中的人的知识、技能、体力、经验等;而人力资本产权则侧重于研究拥有这些人力资本的人与其人力资本的关系,以及不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概念不同”。而刘小蜡、李鸣(1998),姚树荣、张耀奇(2001)认为:“资本是一项产权,是投资者获取利润收入以及为确保获取利润收入而拥有的权利,本质上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把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产权等同起来。我们同意刘大可博士的观点:即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力资本这个概念之所以在提出后马上能得到学术界的认可,是因为它继承了古典经济学中把人力当成生产要素的观念,不管是劳动、土地的两要素,还是劳动、土地、资本的三要素和劳动、土地、资本、管理的四要素等,都不否认劳动力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必不可少的要件。同时它还把人力当成了一种资本,从而解释很多“经济之谜”和事实,如索洛残值来源问题、“里昂梯夫之谜”、“库兹涅茨之谜”和现代经济增长等问题。由此可见,人力资本是从生产要素角度来定义和提出的,而人力资本产权虽和人力资本相关但却是不同的概念,它强调的是在人力资本的使用中所引发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或经济权利关系,其产权概念是从物的产权概念中借用过来,即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可见这种行为关系或经济权利关系是通过交易或使用才能体现出来。没有交易,也就无所谓产权。在鲁滨逊的世界里,产权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3.人力资本内涵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人力资本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于人体内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所有知识、技能、体力和健康等的总和,能为其投资者现在和未来带来一定量的收入流。这一定义符合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共同认可的一些基本观点,因而能为人力资本理论的讨论和发展建立起一个可以沟通的平台。 从人力资本的内容来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都认同它是蕴藏在人体内体力与智力之和。人力资本和其他非人力资本一样,都是一种生产要素,这一点,双方也没有多大的歧义。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社会,但不管是谁,它都需要投资才能形成,并都能为其投资主体带来未来收益。 人力资本的两重属性 作为生产要素的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一样,都具有“物”的属性。从形式上比较,人力资本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两者都是促进经济和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变量,其目的都是为了产出的最大化;从投资角度比较,对载体本身的投资同对物质资本的投资一样,投资者,不管是其载体、组织还是社会,都是为了追求投资效益的最大化;从内涵上比较,人力资本是指蕴藏在人体内的所有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是表现为一种劳动能力。因而它和非人力资本一样,也可以成为商品,进行交易和买卖,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载体收益的最大化。但人力资本区别于非人力资本的最显著特征,是具有“人”的属性。首先,人力资本和其载体——人的不可分离性(周其仁,1996),决定了人力资本具有“人”的属性。其次,载体即个人的偏好会影响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结合及结合程度,载体的行为与意志会影口向人力资本发挥的实际效果。如果载体讨厌其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会直接导致工作变迁或消极怠工、“偷懒”等等无效率的行为的发生。而且载体的“有限理性”、“搭便车行为”及“机会主义”倾向也会使得人力资本不能发挥出其最大价值,载体的反抗性还会导致“关闭”或暂时“存放”起人力资本,甚至破坏非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的特点 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人力资本的两重属性决定了它有区别于非人力资本的特点: 1.从形态上分析,人力资本具有无形性和“生命性” 人力资本在形态上和无形资本一样,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它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因为人力资本主要体现为一种劳动能力,而劳动能力是蕴藏在人体内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它在未使用时是不存在的,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体现出来,即“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而有形资本即使不使用,它仍然存在,不会自然消失。同时人力资本还具有“生命”特征,因为人力资本必须依赖其载体才能存在。当人力资本载体在幼年或童年时,它主要是在积累而不是使用人力资本,只有等到载体到了成年后,它才能逐渐体现出来,而当载体到了晚年后,它又会自动慢慢消失直至载体死亡后消亡。但非人力资本,不管是无形资本还是有形资本,都是无生命的,一旦形成,就永远存在。所以人力资本也不如非人力资本那样容易“压榨”,并且不能像非人力资本那样能让其他人继承。 2.从其产权分析,在自由社会里,人力资本的归属权是惟一而且永远不变 对于各种权能究竟归谁掌握、领有,我们认为只能看它们的实施体现谁的意志和利益。因为真正的所有者、占有者、支配者和使用者只能是体现权力意志和享受实施利益的主体。如果某些人虽然也实际上操作着这些客体,但他们只能遵循别人的意志行动,得不到相应的利益,那么他们就没有真正获得这些权能。 人力资本产权可分归属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迁移权等等。除归属权能外,其他权能和非人力资本产权权能一样,可以由不同主体所有。如人力资本的使用权或支配权,在其没有进入交易或暂时“关闭”起人力资本之前,都是由其载体所有。而一旦进入交易,其权能则起码部分要由交易对方所有,(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导致了载体实际上仍然拥有部分使用权或支配权。)再如人力资本的收益权,仍然可以同非人力资本一样,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采进行分配。由于任何主体对人力资本的投资,都必须要花费人力资本载体一定的时间、精力、努力和消耗一定的能量,所以其载体都必须拥有部分的收益权,这种收益权的体现可能是直接通过工资等收入的形式体现,也可能通过人力资本本身的增殖来体现,因为人力资本拥有得越多,其未来的收益也就越多; 而对于非载体的其他投资者,如企业,它们由于对其进行了投资,所以也自然拥有收益权,这种收益是通过企业利润增长来体现的。至于收益权具体如何分配,则取决于投资者与载体的相互谈判能力、社会传统或习惯,及人力资本的稀缺程度等等。但人力资本的归属权,在自由社会里,却只能归其载体所有,而且直到人力资本的消亡也不会改变,不像非人力资本,其归属权可以进行交易,并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换手。如果人力资本的归属权也可以交易,那人就成为了商品,成为一种财产或工具了。 所以我们认为周其仁(]996)、张维迎(1996)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的不可分离特点,决定了人力资本所有权“天然”属于人力资本载体,并且是“独一无二的所有权”。首先,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一样,都和各自的载体不可分离,不能脱离各自的载体而单独存在,这是它们的共性。只不过人力资本的载体是“人自身”,非人力资本的载体是“物自身”。所以从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的不可分离的特点,直接推出其所有权天然属于载体,在逻辑上并不严谨。其次,他们的结论也很模糊。如果所有权是指狭义上的所有权即归属权,那么把奴隶作为例子,则不恰当。因为在奴隶社会,奴隶从头到脚都是奴隶主的财产,因此其劳动成果就法定属于奴隶主。我们认为在自由社会只是狭义上的所有权即人力资本的归属权才是真正“天然”属于其载体。 3.从使用上来看,人力资本具有“主动性”,而非人力资本则具有被动性 本文关键字:
人力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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