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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 【 2005-06-20 发布 】 美迪医讯
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口罩、避孕套等,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75%%单方乙醇消毒液取消卫生许可;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并在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通知还要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 据介绍,目前消毒产品监督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部分具有药效功能的产品,改头换面后作为消毒产品上市销售,严重扰乱市场。如足部消毒剂上市后,宣传为脚气治疗药物。二是,某些卫生用品如避孕套处于多部门监管中,企业负担较重。三是,某些单方经典消毒剂的技术指标明确,消毒效果和安全性也已有定论,如70%%-80%%乙醇,类似这类产品不应该再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 本文关键字: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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